主题颜色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1-3-2 11:21:47

【实施日期】:2011-3-2 11:21:47

【标  题】:

湘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治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3、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专门的“打非”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应认真组织排查,发现新开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向企业下达立即停产指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有关部门请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关闭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关闭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严格按照《通知》严肃处理。

  4、切实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控治理工作。企业在城区内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空、地下建设施工的,除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对从事上述活动区域(包括管道、管线)的地上、地下及相邻区域的相关因素进行安全性论证并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或备案。各级政府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问题要进行综合研究,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推动危险品生产企业搬离城市中心进入产业园区,以优化产业布局减轻城市工业灾害的威胁。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责任,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5、严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电力、有色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配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时,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现职;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6、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切实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报告、治理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安保互动,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

  7、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值班带班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矿领导无人下井带班或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可以拒绝下井、提前升井,企业不得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职工给予任何处罚或扣减工资奖金。

  三、加强安全技术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认真扎实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定期发布强制淘汰安全生产方面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并限定淘汰时限。要按照规定,分别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六大安全系统、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装备建设作出具体安排。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在3年内完成,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在2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有关安全技术设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客货运车船,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运输证,公安交警和交通海事部门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10、着力构建坚实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服务能力,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检验检测手段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和安全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科技社会化中介组织,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为企业提供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1、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救能力。各类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衔接。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要明文规定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紧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2、加快政府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协调系统,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切实加强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救援的协调指挥。根据我省高危行业特点,采取政府设立或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方式,分别组建矿山、危化(民爆)、交通和建筑施工等事故应急救援功能的省级救援基地(队伍)。科学制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省、市、县“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部门执法检查,严格日常安全监管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工责任制。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原则上由市州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名单由省和市州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均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实施属地监管。各级各类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属地相关部门安全执法检查。

  14、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处罚。部门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检查内容必须落实到位。重点检查《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落实的重点制度措施,包括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要责令停产撤人并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证照过期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信息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开。

  15、全面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制度。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属地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下井检查,并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16、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及不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及时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规定申办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六、强化综合治理措施,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8、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编制安全发展专项规划,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重组和优化资源整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源头上杜绝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重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9、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重大决策措施、重大专项行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省安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活动和事故处理结果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投资、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作为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用评级、证券融资、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特服电话的作用,鼓励媒体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发动人民群众举报监督重大隐患和瞒报事故现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21、建立重大隐患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原则,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地方政府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由省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涉及跨市州和多个部门,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省安委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发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以及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22、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照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电子档案,作为事故调查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扎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

  23、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优先、突出的位置,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防止职能交叉和监管盲区。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4、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类园区要根据本区域内工矿商贸特别是八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情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检查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推行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

  25、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采取严格措施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结构,安全监管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用3年时间把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轮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鼓励安全监管人员在职学习。通过3-5年的努力,在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中培养形成一批对安全监管工作敬业懂行的“专家型”业务骨干。切实加强对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安全监管工作的干部充实进领导班子。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和业务不熟悉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政策性岗位津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6、加大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将加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各类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安监部门执法装备、应急装备、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支撑手段建设的投入。对人头经费、执法检查经费和必需的装备经费不预留缺口。不给安监部门下达经费创收指标。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27、把《通知》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安全生产第一课”中,重点解读国务院《通知》精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开展企业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督促企业逐条对照《通知》要求完善本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9、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熟悉领会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0、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广播电视、报刊、红网、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制度措施等,营造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