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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9月开始实施。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接受记者采访,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明确了防治范围、标准和措施

  赵铁锤说,《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它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也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在职业危害监管监察中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在防治范围上,《规定》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中毒等四种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要求,明确了每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的标准、测定方法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全面防治。

  矿井须建完善防尘洒水系统

  依照新施行的《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的现状,《规定》中出台了将粉尘浓度超标按事故处理的强制性措施,以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其中,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对于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规定》要求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立方米,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企业应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赵铁锤说,出台《规定》的最终目的,是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和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新施行的《规定》尤其强调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赵铁锤介绍,《规定》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煤矿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布职业危害信息;要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保证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为保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的公正、准确,新施行的《规定》在指标监测方法上吸收了当前最新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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