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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解读

一、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直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加以推进,整体工作多角度涵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政府2009年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其中界定:基层包括企业的监管基层、生产基层、领导基层;基础主要指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带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基本要素及工作措施。2010年1月专门出台市政府3号文件,从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安全投入、教育培训、“三同时”、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安全文化、应急救援、职业病防治、职责界定等十二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0年3月至6月,刘学普副市长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专题研究贯彻市政府3号文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2010年7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于7月19日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响应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新决定、新措施,将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结合前期开展的调研、论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拟定了贯彻国发23号的《意见》。并借鉴福建、广东等地的做法,着力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

2010年8月,市政府安委会相继召开了有关企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安全专家等4个征求意见会议,对《意见》和《方案》先后多次反复论证、修改完善。9月6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9月10日,以渝府发〔2010〕93号和渝办发〔2010〕261号两个文件的形式正式出台。这是继市委、市政府2009年出台的《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之后,市政府出台的又一个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深刻认识《意见》重大意义,必须紧扣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意见》是国发23号文件精神的延伸和具体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这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也关系着与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结构、速度和方式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进步,将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发23号文件,其根本在于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要求我们必须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从大局高度来思考、谋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发23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了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平安重庆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等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既是对国发23号文件的细化、实化、具体化,也是贯彻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深化、硬化和再落实。必将推动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把加强安全生产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同步推进的工作机制,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意见》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总纲。当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煤矿、道路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和各项相对指标逐年下降,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安全生产工作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要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现象严重,较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意见》的精神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为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又明确了近期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抓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关系,认清各级各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点内容,把执行情况作为检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执行能力的重要标准,把贯彻过程转化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过程,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意见》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尚方宝剑”。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在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依然薄弱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之间,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安全愿望与相对落后的安全生产现状之间矛盾突出,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迫切要求我们在防范遏止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上,付出更多的努力,拿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二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煤炭、道路交通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率,在打击非法违法和关闭取缔、资源整合等方面,见到更明显和更切实的成效。三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从相对传统的粗放型、经验型监管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监管转变,从重在事后查处向重在事先预防转变,严管重处,超前防范,积极谋求和更好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逐步形成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高效监管、长效监管机制。《意见》针对这三个方面的难题制定了更加具体的、严厉的、可操作的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更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一次重大历史机遇。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机遇,用好这把“尚方宝剑”,更加紧密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持续不懈地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各类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加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从而使安全生产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得到改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状况逐步改善、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二、关于《意见》的精神内涵和突出特点

《意见》共10个部分、38条。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主要目的是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强化技术保障、行业安全准入以及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落实全市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其精神内涵主要体现为“三个坚持”、“九个重点”、“九个更加”:

第一,要牢牢把握“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二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要紧紧抓住“九个重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9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9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三,要全面实施“九个更加”。要在过去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基础上,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即: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意见》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十二大创新制度”、“十二大强化措施”、“十二大重申要求”:

第一,十二大创新制度,即: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完成。推广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四是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关于小煤矿瓦斯治理经费和配套资金,严格专款专用。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六是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制度。要求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乡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要求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十一是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制度。要求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力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十二是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气象信息。

第二,十二大强化举措。即:一是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煤矿、建筑、交通等9大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评、乡镇初审复核、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提升。二是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要求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专家决策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五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六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要求各区县政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规定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八是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提升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办学水平,组建安全生产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高等院校和高职、中职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推进集约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 225 号)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十是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十一是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及时查证。十二是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依法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大重申要求。即:一是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制度建设,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完善12项基本制度和12本基础台帐。二是更加注重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三是重申“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四是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五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2年内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六是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实施道路客运公交化和公司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加大校车、摩托车和乡村道整治力度。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推进矿井机械化、自动化建设。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加强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化工园区;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七是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八是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快编制和实施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九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制订完善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十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十一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2次以上较大事故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强制关闭。十二是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

三、关于有关热点问题的说明

第一,关于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意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第二,关于煤矿、非煤地下矿山矿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国发23号文件和市政府贯彻《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第三,关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第四,关于对事故企业、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措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为切实有效遏制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意见》的第35、36、37条专门就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故企业的处罚、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作出严格规定,明确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中还有很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创新举措,此处不一一列举。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全力推进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如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带班制度等已制定完成,其他相关细则和办法也将陆续出台。若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措施,可直接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阅。

四、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上述所有这些新制度、新措施和新要求,都建立在总结概括近年来全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现实要求。因此总体来看,《意见》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非常强。既是国发23号文件主要精神内涵的延伸和继续,更是近年来全市一系列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我们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合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推动《意见》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一,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文件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区县政府要召开政府常务会和安委会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贯彻落实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学习贯彻动员部署会议或举办培训班,对文件进行宣讲解读,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各级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知道,全部从业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都知道,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

第二,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本地、本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围绕《意见》提出的新制度、新举措,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要围绕文件强调和重申的重点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要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并组织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实施。要围绕推行实施更加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硬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要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所有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必须紧密结合行业和单位实际,对贯彻落实《意见》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必须逐条对照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差距,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各区县政府和安监机构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形,规定出必要的整改期限。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强化工作指导,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第四,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和警示作用。各级各部门既要抓反面典型,及时公示、通报和依法严惩那些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落后、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要注重抓正面典型,及时发现、总结和表彰那些贯彻落实《意见》态度认真、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的企业,以点促面,推进整体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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