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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什么还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2、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热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3、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4、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制定《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4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于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条例》是如何划分事故等级的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行。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四是建立值班制度。

  《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故调查的关键是做到客观、公正、高效,《条例》如何保证事故调查达以这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是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守职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四是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除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事故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即: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据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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