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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16号)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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