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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 作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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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7〕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今年上半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深入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结合实际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较好地完成了监察执法工作任务。

  (一)监察矿井数和矿次数上升。各省局共监察矿井6431处,同比增加1411处,上升28.1%;完成监察矿次10256次,同比增加3615矿次,上升54.4%。计划监察矿次完成进度排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湖北(115.5%)、黑龙江(82.2%)、贵州(77.1%)、云南(75.9%)、辽宁(69.1%)、河北(69.4%)、广西(67.9%)、陕西(65.9%)、湖南(61.9%)、安徽(59.3%)。各省局紧盯正常生产建设的重点矿井,对460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54处高瓦斯矿井、238处水害严重矿井分别监察执法878矿次、880矿次、493矿次,矿均监察接近2次。

  (二)查处事故隐患数上升。各省局共查处一般隐患102390条,同比增加63715条,上升164.7%;查处重大隐患587条,同比增加210条,上升55.7%。单次监察平均查处隐患数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新疆(20.3条)、湖南(19.9条)、贵州(19.4条)、湖北(19.1条)、山东(17.7条)、云南(15.8条)、北京(14.3条)、福建(13.4条)、河南(13.4条)、山西(13.3条)。。

  (三)监察执法处罚力度加大。各省局共实施行政处罚3967次,同比增加1898次,上升91.7%;实施行政罚款33252.8万元,同比增加16101.89万元,上升93.9%,其中监察罚款27561万元,同比增加15500万元,上升128.5%。有25个省局监察罚款同比增加,一些一季度没有监察罚款的省局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此外,各省局责令停产整顿、停止采掘工作面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等行政处罚次数也同比上升。平均单次监察执法罚款数额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云南(7.74万元)、黑龙江(5.46万元)、河南(5.38万元)、山东(4.69万元)、山西(4.19万元)、河北(3.66万元)、甘肃(3.42万元)、湖南(2.97万元)、内蒙古(2.90万元)、陕西(2.36万元)。

  (四)突击抽查和随机抽查呈现常态化。各省局采用突击抽查的方式发现问题线索,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共监察2995矿次,查处重大隐患171条,实施罚款6893.566万元,责令75处煤矿停产整顿,责令538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1个。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监察矿次占监察总矿次比例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吉林(61.3%)、黑龙江(57.4%)、云南(50.1%)、江西(44.1%)、湖北(37.6%)、山东(36.6%)、内蒙古(35.1%)、山西(34.4%)、辽宁(32.2%)、贵州(31.2%)。

  (五)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各省局通过加大对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共对产煤市(地)开展监督检查133次、对产煤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593次。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次数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山西103次、贵州87次、四川77次、云南69次、内蒙古65次、新疆64次、山东36次、辽宁29次、河南29次、江西26次、湖北26次。

  (六)异地“体检”工作扎实开展。北京、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宁夏、重庆等7个省局,依次分别到福建、云南、贵州、黑龙江、四川、江西、湖南等7个省开展了煤矿安全“体检”异地执法,共监察矿井84处,检查采掘工作面288个,发现各类问题和隐患4309条,责令3处煤矿停产整顿、8处煤矿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实施罚款484.4万元,责令64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责令514台(套)设施、设备停止运行或使用,发现涉嫌超层越界行为移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1次。

  二、典型经验和做法

  (一)开展超前预防性监察,有效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北京、河北、福建、山东、安徽、河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局强化对企业决策、管理、技术的监察执法,采取提前听取煤矿企业开拓部署、采掘布局及生产接续、年度生产计划安排、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汇报等方式,对煤矿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督促整改,同时确定下一步监察的重点区域、重点头面、重点环节,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监察方式、丰富“体检”工作手段,不断提升监察执法和“体检”工作效能。安徽局、山东局利用信息化系统远程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和井下瓦斯超限断电撤人等情况。江苏徐州分局开展“零点行动”,强化对夜班事故易发时段的随机动态监察,加大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重复出现隐患的执法、问责力度。河南局、湖南局、辽宁局开展“告知式”执法,提出“企业自查自改隐患免于或减轻处罚、监察发现隐患从重处罚、隐瞒隐患加重处罚”的执法原则,进一步推动煤矿增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川局组织所属分局会同市、县监管部门对灾害严重煤矿开展联合技术监察,按照“一矿一策”要求提出工作措施。重庆局、贵州局建立煤矿安全定点联系机制,由机关业务处室、监察分局对口联系产煤区县、煤矿企业集团,定期加强沟通指导,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陕西等局选取典型煤矿进行示范式“体检”监察。山西、湖南、甘肃等地在“体检”组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发挥党员引领示范作用。湖南、湖北、广西等局将“体检”情况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的监管责任。四川局对全省煤矿安全自检报告、“体检”报告进行逐矿审查分析。山东分批公开煤矿“体检”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三)强化事前责任追究,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黑龙江局对8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进行严肃问责,60名责任人受到追究,其中3名副矿级、12名科级管理人员被行政撤职。山东局实行隐患责任追究, 86人受到追责,其中行政处分74人,党纪处分12人,对安全工作差距较大、问题较多的煤矿企业11名负责人进行约谈。河南郑州分局从检查现场隐患延伸至检查人员履职情况,加大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开展责任追究9次,57名人员受到追责。四川局印发《四川煤矿安全责任监察办法(试行)》,明确对煤矿企业启动责任监察程序的5种情形,倒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共追责51人次,其中党政纪处分29人次、组织处理22人次、移送司法机关6人次。云南局针对 “非法违法生产问题突出”的现状,实施“重典治乱”,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查处典型案例39个,其中罚款50万元以上煤矿11处,对富源县土桥煤矿单次监察罚款达238万元。河北、山西、甘肃、江苏等局通过严肃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形成有力震慑,推动企业依法生产。

  (四)强化执法分析和考评制度建设,规范监察执法工

  作。重庆局建立执法“月分析、季总结、年考核”工作机制,及时查找问题和漏洞,纠正不足。内蒙所属分局通过周例会和月度总结会对监察执法情况及文书进行评查,及时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山西局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对10个分局(站)监察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山东局制定《执法监督办法》,省局每年、分局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监督,对监察执法、行政许可(审批)、事故调查等全面督查。辽宁局制定《辽宁煤监局执法效能监察办法》,安排执法监督人员参与现场监察执法活动,实现执法监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吉林、黑龙江、云南等省局对监察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云南局对“体检”工作执法文书进行预审查,并建立“召回”机制,对履职不认真、不到位的“体检”组长及监察员实时问责追责,已函询省局、分局参加“体检”工作的监察人员24人,对5位“体检”专项工作组组长进行了调整、对6名专家予以解聘。此外,湖南、贵州、内蒙、山东等省局先行先试,积极使用监察执法系统,通过执法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或出台指导意见,强化重点工作落实。山西局制定《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等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整合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安徽局制定《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防控措施。河南局制定《河南省煤矿瓦斯治理补充规定》,划定瓦斯治理红线,推动转变瓦斯治理观念、提高瓦斯治理标准。云南局制定《云南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瓦斯超限作业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及追责要求。四川局从健全重大灾害防治机制等9个方面提出30条重大灾害防治重点措施,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推动一批瓦斯、水害防治项目实施。重庆局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问责清单和整改落实责任清单,梳理突出问题5大类、21项,落实68条整改措施。贵州局实行煤矿“五职矿长”黑名单管理制度和扣分制度,对104处煤矿的188名“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进行了扣分。河北、陕西、山东等省局针对今年黑龙江东荣二矿断绳坠罐和湖南祖保煤矿跑车造成煤尘爆炸事故,举一反三,及时开展主提升系统专项监察。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西等省局强化安全培训,持续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六)加大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合力。云南局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约谈7个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10个县(市、区)已经通过验收的复产、复建及恢复检修煤矿全部“推倒重来”。黑龙江局加强复产复工煤矿抽查,对把关不力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江西局向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下达建议书28份,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意见与建议102条。重庆局对16个产煤县(区)开展监督检查20次,机关处室(部门)每季度至少到对口联系产煤区县和市属矿业公司开展1次联系工作。贵州局在对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产煤县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六盘水、毕节、黔西南州等重点地区监督检查达2次以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省局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监察矿次数,部分省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够。吉林、宁夏、新疆等3个省局监察矿次未达到年度计划的50%,时间过半,任务未过半。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湖南、陕西等6个省局还未对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吉林、湖南、甘肃等省局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够,吉林省有16个产煤县(市、区)、湖南省有33个、甘肃省有25个,3个省上半年均仅监督检查了5个县(市、区)。

  (二)一些地区存在监察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执法力度偏松偏软、对执法监督工作不重视等问题。从上报的监察执法情况和机关司局到各地开展的随机抽查、督导调研情况看,部分基层监察执法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以及严格规范执法的有关要求学习不到位,贯彻执行有差距,不同程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执法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对违法行为和隐患没有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等问题。一些省局对监察执法的规范化建设重视不够,不重视务学习培训,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不够。

  (三)一些地区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薄弱,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一是煤炭价格持续走高,少数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生产欲望增强,重生产、轻安全,违法违规现象有所抬头。二是一些灾害较重的小煤矿技术人员匮乏、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的能力不足。三是煤炭市场变化带来新的安全风险,职工思想不稳定,安全管理执行力下降,现场安全管理弱化。

  四、有关要求

  (一)全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办〔2017〕78号)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安监总煤监〔2017〕80号)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大检查推动煤矿企业自检自改和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煤矿重大灾害和隐患,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要将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与大检查等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强化预防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提前发现和督促煤矿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提前明确监察重点区域、重点头面、重点环节,提高执法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强化事前责任监察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用好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手段,定期公布超能力超强度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重大隐患不整改和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名单和检查、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发现监察执法先进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增强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强化执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试行)》为抓手,对监察执法全过程进行全面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严字当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和落实执法监督机制,重点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紧盯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问题,紧盯主要生产安全系统,紧盯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紧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管理、采空区密闭管理等关键环节,强化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察执法。对近期为稳定煤炭市场供应新投产的、联合试运转延期的和通过核定新增生产能力的煤矿,要加大检查力度,防止超能力超强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带病”组织生产。要通过严格执法、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倒逼落后小煤矿淘汰退出。

  (五)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用好监察执法系统,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使用和管理,强化对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从今年三季度开始,各地要将监察执法系统使用情况纳入监察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对执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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