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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7﹞1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宏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发生钢水灼烫事故,目前已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由于钢水超过钢包限定容积,钢包重心高于钢包耳轴中心线,落包调整过程中钢包发生严重倾斜,造成钢水外溢;外溢钢水与连铸平台地面上的水和润滑油接触,发生剧烈喷溅,造成人员伤亡。

  该企业是已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突击生产、逃避检查等问题,反映出地方政府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特别是依法取缔“地条钢”工作中,存在监管责任不落实、处置不果断、不得力等问题。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地区一定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切实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统筹安排,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确保“地条钢”生产企业关闭到位

  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全国“地条钢”产能约1.1亿吨,要在2017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将打击“地条钢”企业作为今年上半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点,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已确定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已不可能增加投入,往往会抱着“最后捞一把”的心态突击生产,这种拼设备的短期行为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地区要落实责任,对已明确为“地条钢”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停产,彻底断电断水,及时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生产设备,并加强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各地区要严格贯彻国务院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针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五个问题之一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同时,各地区要举一反三,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存在高温熔融液体、冶金煤气等风险的属地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

  三、狠抓落实,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到位

  据统计,在2016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中,各地区共检查钢铁企业1081家次、查出事故隐患和问题4475条,已整改完成2668条(存在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文中提出的重大隐患的20家企业已完成整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106家企业也已按计划开展创建)。各地区一定要盯住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按照整改时限,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到期仍未完成整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生产安全。

  四、加强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发动群众积极性,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严肃查处,推动工作开展。

  各省级安委会要对本省(区、市)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电子邮箱:wuh@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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