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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1-2月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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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2017〕2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2017年1-2月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1-2月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一〔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1-2月份,全国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8起、死亡55人,同比增加19起、23人,分别上升65.5%和71.9%。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8人,同比增加2起、8人。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0个地区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河北、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13个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死亡人数超过4人的有:四川(5起、9人)、广西(6起、7人)、安徽(4起、5人)、云南(4起、4人)、新疆(3起、4人)。

  按事故类型分类,共发生冒顶片帮事故7起、死亡8人,分别占总数的14.6%和14.5%,在各类事故中均居第一位。按开采方式分类,地下矿山共发生事故28起、死亡32人,分别占总数的58.3%和58.2%。

  为有效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复产复工、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要求,严格规范复产复工工作程序,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按上限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要强化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止因违法开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区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以点带面”的攻坚克难工作。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公开曝光,对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严厉追责。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工作举措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23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要求,针对地下矿山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和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多发等特点,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督促地下矿山完善并落实顶板分级管理、“敲帮问顶”和机械通风等制度,督促露天矿山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坚决杜绝“一面墙”开采行为。

  四、严肃事故查处

  发生事故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事故查处,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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