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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 作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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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函办〔2016〕2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6〕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自行下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于6月30日前反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单宏伟,010-64463032(带传真);

  电子邮箱:mjec@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全国煤矿企业总体上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6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持证组织生产。但是,少数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申请延期,继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有的甚至发生事故。为督促煤矿依法持证生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1.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应依法及时注销过期未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通告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有关煤矿下达停止生产的指令,并书面通知有关公安、供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采取停供火工品、限量供电、落实安全监管等措施。

  2.定期公开发布煤矿持证情况。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应每半年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煤矿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情况,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3.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预警管理。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应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预警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 3 个月前,要督促煤矿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 1 个月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要采取约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措施,查明原因。

  4.依法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省级煤矿安监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情况,并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二、落实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监管措施

  5.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对被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采取驻矿盯守、巡回检查、远程监控、分片包干等措施,监督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停产指令,严禁明停暗开、假停真开等违法生产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不将其列入现场监察执法计划,但要采取随机抽查或暗访检查,防止煤矿无证非法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6.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被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擅自组织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被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非法组织生产,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煤矿的政策引导

  7.严格依法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煤矿的重新办证申请。省级煤矿安监局收到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对煤矿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煤矿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经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坚决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8.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有序退出。对灾害严重、安全开采条件差,无技术、无能力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有关要求,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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