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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6〕1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15〕116号)印发后,相关的30个省(区、市)高度重视,认真推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整改。目前,大部分隐患整改任务已完成,但仍有个别地区进展缓慢。现将有关整改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区高度重视,多措推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相关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作出批示指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亲自组织研究部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带队开展检查,普遍以省级安委会名义或省级消安委名义下发督办通知,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过程中,有的省(区、市)通过警示约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方式,明确整改要求;有的采取媒体曝光、签订承诺书、提供技术服务等措施,推动工作开展;有的组织主流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情况,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有的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纳入平安市县创建、市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政府重点督办事项;有的组织技术专家,深入隐患单位,指导完善整改方案,提供技术服务和开展宣传教育;有的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回头看”专项督查内容,开展检查督导。

  通过各地区共同努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目前,10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中已有78家全部完成整改,503项火灾隐患已有424项完成整改。其中,北京、吉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陕西、青海、宁夏、甘肃、新疆等15个省(区、市)全部完成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尚未整改完毕。截至目前,仍有15个省(区、市)的2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尚未完成整改。其中,黑龙江、辽宁、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6省进展相对缓慢,分别有2家或2家以上单位未完成整改,有的还处在设计整改措施阶段,有的仅确定了整改设计方案,个别单位还没计划、没方案,处于未整改状态;其余9省(区、市)分别还有1家单位未完成整改。

  二是部分隐患整改不够彻底。暗访督查发现,部分地区开展排查检查不细致,或受监督人员能力水平限制,致使一些隐患整改不系统、不彻底。虽然完成了督促整改的隐患治理,但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有的按要求安装了防火门,但原有卷帘不及时拆除;有的按要求增设了消防设施,但安装不牢固、不完好;有的环形消防车道上有会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广告支架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隐患整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要对已经完成整改的单位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防止隐患反弹,固化整改成果。督促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要求,倒排工期,倒逼责任,尽快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涉及需要整体搬迁的单位,推动当地政府纳入整体改造计划,制定推进时间表,加快整改步伐,尽早彻底消除隐患。

  (三)要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标准化管理,加强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切实提高单位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执行判定标准,凡符合标准的要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不能“避重就轻”,坚决防止“好整改的确定,整改难度大的不确定”现象,并实行分级挂牌、逐级督办,切实提高政府挂牌督办的权威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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