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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16〕4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没有将“黑名单”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报送和季度通报机制,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处室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要汇总本级、本单位上季度采集的“黑名单”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黑名单”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季度的“黑名单”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各单位“黑名单”信息上报情况,并把信息上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黑名单”制度的宣传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开展专项调研督查,推广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各地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三、注重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在防范重特大事故方面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推动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 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五个一批”要求,加大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力度,及时将未按要求整改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作用,建立举报信息督查督办制度。认真核实受理的举报信息,一经查实,要及时将涉事企业(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跟踪落实惩戒措施,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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