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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6〕7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开展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6〕7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15〕17号)安排,现就开展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验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估范围

  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

  二、验收评估组组成及验收评估内容

  (一)验收评估组组长为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片督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包片督导小组成员。

  (二)验收评估内容包括: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是否超过全国煤矿平均降幅;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五真”(即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关闭淘汰小煤矿、严格准入、普查治理水害和瓦斯等重大灾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劳动用工管理、打击无证非法采煤和超层越界开采等9项规定动作是否达到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一)3月底前完成验收评估工作,并将验收评估结果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对通过验收评估的第二批煤矿安全重点县,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从重点县名单移出。未通过验收评估的,由各地安委会负责督促、检查和整改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验收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评估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对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未超过全国煤矿平均降幅的重点县,不予通过验收评估。

  (二)验收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徐西春,010-64464787;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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