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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事故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5〕2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近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以来,四川、河南省先后发生2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11月12日11时30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铜鼓乡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28日10时45分,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为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30号)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和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失职的,要严肃问责。

  二、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打非”工作机制。督促县、乡两级政府严格落实“打非”责任,将曾经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踪溯源,查清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的来源、销售和运输渠道。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积极会同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依法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运输行为。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严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从事非法生产,严禁一证多厂、转包分包、“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以及生产超标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严禁批发企业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零售点要严格按规定专店销售,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集中连片经营。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严禁销售、购买、运输非法生产经营、超标违禁、包装标识不合格以及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审批,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押运员运输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委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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