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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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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厅函〔2015〕273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的通知

厅函〔2015〕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定于2015年11月中旬,在广西南宁市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届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一年来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两项建设”和“三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11月18日(星期三),会期1天。17日8:00-20:00报到。

  (二)地点:南宁金紫荆国际大酒店(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电话:0771-3913888)。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各1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北京市顺义区、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宁波市、山东省诸城市、广东省广州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地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四平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珠海市、陕西省咸阳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各1名。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统计司以及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各1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长。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有关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各1名(名单见附件1)。

  邀请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11月12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毕雅静,010-64463763、64463753<传真>)。

  (二)需要接站(机)的,请提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简志勇、覃瑞荣,0771-5659029<带传真>、18907719682、18978834365)。

  (三)请严格按照代表名额参会,不接待超员。

  附件:

  1.参会企业和支撑单位名单

  2.会议代表回执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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