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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

  •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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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氰化物使用的安全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认真组织落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填好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永密,010-64463215,liym@chinasafety.gov.cn)。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统计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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