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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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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统计〔2015〕9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效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开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

  (二)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其他较大事故(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等)。

  二、备案内容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事故调查立案、成立调查组和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报告和技术、管理调查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备案材料以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电子邮件上传有困难的,请将电子版光盘和备案纸质材料一并邮寄。其中,2015年以来发生且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复结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备案材料,请于9月30日前统一报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认真组织、按时报送,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对各地区较大事故查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事故调查备案工作联系人,并于9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联系人及电话:袁有旺,010-6446330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电子邮箱:yuanyw@chinasafety.gov.cn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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