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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上交通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交海函〔2015〕183号

【颁布日期】:2015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4月1日

【标  题】:关于开展水上交通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当前,我国水上交通领域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非法运输行为,且个别地方问题较为突出,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巩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成效,加大对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水上交通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打击水上交通领域存在的非法运输行为,强化水上交通领域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守法经营、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船舶超航区非法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公司检查、现场检查、驻守拦截、蹲点布控等方式,严厉查处内河船海上航行、遮蔽航区船舶沿海航行等非法超航区航行行为;港口经营人为进出港船舶装卸货时要将船舶信息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超航区船舶装卸货物。

  (二)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彻查“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从事运输的行为。发现“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等部门对“三无”船舶进行查扣,要求其按规定申请检验、登记。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可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拆解、取缔。对于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有关信息的,可按“三无”船舶实施查处。对无证驾驶人员或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法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各交通运输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船舶证照不齐行为。有关部门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及其他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在对船舶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告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该类船舶装卸货。

  (四)打击船员配备不足非法运输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现场检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船员无证、船员证书与船舶种类、大小、航区不符等非法运输行为。

  (五)打击非法渡运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加大对非法渡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严禁渡船超载运输,严禁渡船非法乱停乱靠,要求渡船严格遵守航规航法及禁、限航规定。

  四、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11月15日,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地区在摸清底数、认真分析查找辖区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的基础上,确定整治打击的重点内容、主要举措和工作目标,并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走访、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充分地宣传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5年4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组织精干力量,利用突击检查、蹲点检查、拦截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水上交通领域的非法运输行为,同时加强工作督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固化推广成功做法和良好经验,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非法运输行为给水上交通安全及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部署,严厉打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等活动,做到与此项活动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及配合工作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督导,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确保工作任务在基层有效落实,工作措施在一线有效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不定期、不定形式对各地进行督查。对于在各项整治活动中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船舶、个人,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对其进行全国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子版同时发送至dongyufang@msa.gov.cn邮箱);各安全监管部门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feiwh@chinasafety.gov.cn邮箱)。请各单位加强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并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整治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董瑜芳,电话:010-65292685,传真:010-65292882,电子邮箱:dongyufang@msa.gov.c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费文会,电话:010-64463012,传真:010-64464005,电子邮箱:feiwh@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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