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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18日

【标  题】: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其使用、维护、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调度室负责人、调度员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及维护中心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一)以煤矿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无专门场地、设备和师资管理团队等)的煤矿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对课程设置、教师选聘、绩效考评等提出要求。

  二、培训时间

  2015年5月至9月完成专题培训。可分期办班,每期培训2-3天。

  三、培训主要内容

  调度(监控)岗位相关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原理、构成和性能,日常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等;监控系统报警及井下紧急情况的处置与应对措施;本矿区煤矿主要灾害与防治;本区域煤矿应急预案与演练等。

  四、相关要求

  1.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并加强对专题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内容、时间、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开展专题培训过程中,如发现较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各煤矿企业按照本地区实施意见制定专题培训计划、建立专题培训档案,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立即调整岗位。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及岗位调整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3.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阶段性总结材料及统计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于10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7月和9月先后两次组织对专题培训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于10月下旬对专题培训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祎哲,010-64464064 (带传真)。

  电子邮箱:liuyz@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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