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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Z 264-2015《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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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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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64-2015《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

的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2015-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在巡回体检和医学应急中的广泛应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目前在国内应用已十分普遍。受载重和空间的限制,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在屏蔽设计、操作方式和防护措施上与机房条件下的医用X射线诊断有很大区别。现有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相关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固定机房和有足够操作空间的情况制定的,目前尚无适用于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标准。

  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完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标准体系,保护医用X射线操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健康。

  二、重要指标的制定依据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影像诊断的放射防护要求,适用于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巡回体检和医学应急的放射防护。

  本标准重点考虑医用诊断X射线机车载应用时放射防护的特殊要求,X射线机本身的性能及防护还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因此本标准可作为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86 《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的补充,作为相应的X射线诊断设备车载应用时的放射防护要求和检测依据。

  2、总则

  标准4.1条规定,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一般应在外出巡回体检或应急时使用,不应作为固定场所的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

  标准4.2条规定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单位,应对其放射诊断中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放射防护的责任主体,和对使用单位的设备、人员、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标准4.3至4.5条规定了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操作人员以及受检者放射防护的总原则。

  3、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要求

  车载情况下对X射线机自身的防护性能无特殊要求,防护及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即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的通用防护性能要求和专用要求应符合GBZ 130的规定,透视车载机、摄影车载机、透视摄影车载机的影像质量控制应符合WS 76的规定,乳腺摄影车载机的影像质量控制应符合GBZ 186的规定,CR系统的影像质量控制应符合GBZ 187的规定。

  标准5.3条规定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设备随机文件应提供外周围剂量当量率图、布局和防护设计图等资料,便于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选择工作场所以及采取防护措施。

  4、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性能要求

  标准第6章提出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防护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除顶部和底部外,车载机房应有固定屏蔽,屏蔽应满足GBZ 130机房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现行GBZ 130要求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 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壁应有1 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1 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以四侧厢壁均采用2mm铅计算,假定车载机房边长为2m×2.3m,高2m,车载机房铅屏蔽的重量约为400kg。

  2)乳腺摄影车载机及具有透视功能的车载X射线机在给定的透视条件下检测时,机房各侧厢壁外表面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其余各种类型车载摄影机房外人员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应不大于0.25mSv。以上要求可以保证操作人员所受剂量符合GB 18871的个人剂量限值要求。

  3)医用X射线诊断车工作场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周围人员的驻留条件,X射线有用线束应避开人员停留和流动的方向。医用X射线诊断车工作时,应根据设备随机文件中提供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图或通过实际测量,以2.5μSv/h为边界,在车辆周围设立临时控制区,在边界上设立清晰可见的警告标志牌。

  考虑摄影条件下车外瞬时剂量率可能较高,本标准要求从两方面避免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一是选择X射线诊断车工作场所时应尽量选择人员较少经过的场所,二是摄影状态下以2.5μSv/h为边界,在车辆周围设立临时控制区,避免无关人员驻留,从而保证公众安全。以2.5μSv/h为边界设立临时控制区,与GBZ 177《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护栏边界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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