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用商业保险辅助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作者:孟涛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安全生产被明确纳入社会管理的体系。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发展过程中,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与安全立法、安全监察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采用社会保险、统筹统管的形式,工伤保险存在着覆盖面狭窄、赔付额偏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高危行业的保险需求。尽管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其强制推行的进度依然较慢。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互补

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结合的商业保险包括以安全生产责任险为核心,涵盖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险、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业务体系,既可以是人身保险,又可以是财产保险。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已有的经济政策也多限于安全费用提取、资源有偿使用等“显性导向”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用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提高抗安全风险的“隐形导向”略显不足。现阶段以经济利益和成本效应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在煤矿等高危行业中鼓励推行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好的政策选择。尤其是对大量的临时用工、农民工来说,参加商业保险意义重大。2006年5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可见,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积极作用,既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引入商业保险三大好处

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有三大好处:第一,商业保险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第二,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雇主责任险种,商业保险机构会从关心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他们会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能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日常通过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通过向客户提供控制与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降低风险,预防安全事故。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能够转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雇工不用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商业保险引入尝试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5年底,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安诚财险成立的初衷就是专门做安全生产意外险,以改变目前政府埋单生产安全事故的局面。它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在西南地区的首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化中资保险公司。2006年,注册资金同为5亿元人民币的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现身,它是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等山西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联合发起,在国内设立的第一家煤矿专业保险公司。2006年11月,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矿安监局和青海保险监管局联合召开了全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商业保险工作会议,决定率先在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随后逐步扩大到各个行业。2007年,山东省烟台市在所有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责任保险,用以弥补现有工伤保险的不足。据了解,该市商业责任险将率先在高危行业、一般行业高危作业人员以及中小企业中推广,高危行业及一般行业高危作业人员参保率力争达到100%,中小企业争取达到60%。参保人员年度投保的保障额度不低于20万元,以初步实现事故损失补偿以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主,化解事故造成的政府救助风险和企业赔偿风险。

引入商业保险显露的问题

引入商业保险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尝试虽然春潮涌动,但也显露出问题重重。
第一,煤矿企业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山西省共有11家财产险公司,却只有1家在积极地做雇主责任险业务,因为雇主责任险的经营效果并不理想。首先是保险机构的高赔付率。例如,矿主只给自己煤矿10%的工人投保,因煤矿工人流动性大,雇主责任险一般采取无记名的投保方式,所以无论遇难者是谁,雇主都去保险公司索赔。在推行中有保险公司就提出,由于不实行实名制,担心企业会在投保人数上做“手脚”,保险公司感觉很吃亏。显而易见,500人的事故发生率当然远高于200人。而企业交200人的保费,却可以给500人保险,这一定程度上抬高了保险机构的赔付率。根据资料,2001-2003年,山西省共收取井下煤矿工人雇主责任险保费6606.23万元,支付赔款7467.29万元,赔付率达到113.03%,个别地方赔付率为140%~150%。其次是投保企业的低保费率。我国目前把煤矿同建筑安装工程列为同一个风险层次,煤炭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仅为0.5%到1%,比石油钻井、勘探行业的费率低。而实际上,煤矿事故的发生率通常高于金属矿业和石油钻井业,现行的保费率明显偏低。高赔付率和低保费率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经营利润微薄甚至赔本。解决之道是适当提高保险公司的定价能力,对投保企业实行差异化经营,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保险机构自身也面临着积极拓展市场,做大规模,降低风险,实现收益的问题。
第二,由于我国在安全生产责任险等雇主责任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了有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区别界定比较模糊,哪些领域属于哪个监管主体管理的对象,哪些领域属于社会保险,哪些领域商业保险可以介入等就缺乏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有时容易发生交叉冲突。比如,某省安全监管理部门强制推行20万元雇主责任险后,许多老板甚至国有煤矿企业都想退出工伤保险,理由是我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反正出了事有保险公司给我赔20万,那么参加工伤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这种状况引发劳动监察部门的关注,因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违反《劳动法》及其下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违法行为。这一做法反映出企业主缺乏正确的认识外,还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匹配有很大关系。
第三,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保险业中的一个大市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进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容易导致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隐形腐败行为。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虽然大都对原规定中的制定性条款作出修正,不再指定代理人和承保单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竞争这一保险市场,借机将此险种的业务代理归属于当地安监机构属下的某个虚设单位或公司,让其出面办理并与其达成按比例分成的约定。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利用公权力进行变相操纵的商业贿赂行为,对相关行为人除了要进行党纪政纪行为处分外,最重要的还是要进行“制度反腐”,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和细化措施。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可先从以下3个方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0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70%发生在小企业。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在煤矿等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推行这一险种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频发,赔偿数额大,迫切需要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引导,使企业自觉自愿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三是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依法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筹措、分配和使用保险基金。
由于工伤保险具备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即不管是雇主过错还是工人自己过错或他人过错造成的工伤,都可以得到及时救助和寻求后续保障。工伤保险还具有国家强制、待遇法定、一次性和长期性相结合和非y营利等公益性质,它仍将发挥重要作用。而将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尚属新生事物,正在探索之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交错,实施起来并不会一帆风顺。现阶段,商业保险只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并不能取代工伤保险。有关专家也多次指出,安全生产责任应该由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只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它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更不能代替各种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因此可以说,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有效辅助手段,商业保险的作用值得期待,但不能完全依赖。(作者单位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上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莫要忽视“心理安全隐患”
  • 消除“思想隐患”保安全
  • 浙江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
  • 山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讨论
  • 湖北:尾气管检修 发生爆炸
  • 黑龙江瞒报谎报事故加大追责
  • 雅安奖励安全生产匿名举报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