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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其责 才能落实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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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层层落实一直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纳入政绩和业绩考核。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现在全国有21个省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不少地区正在制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其中对企业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得既明确又具体,说千道万,最关键的是要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各项法规,把该做的做到位。
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通过有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抓落实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应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就是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者,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首先是各级行政首长在政治上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其次,在行政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绩观,落实政绩、业绩考核,省、市、县、乡层层落实。严格考核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4个安全生产指标。
落实“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还应建立一套责任体系,保证责任主体明确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实行责任无缝链接。此外,还要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建立并实施责任倒查制,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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