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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作者:安监总局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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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无冲击地压威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
(1)违规建设。该矿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该矿拒不执行。
(2)非法生产。该矿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对刘官屯煤矿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2)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其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履行煤矿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监察不力。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行为,未报请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是开平区、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不力。
(1)开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对刘官屯煤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失察。
(2)唐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生了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同时发现干部入股煤矿问题。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公安机关已批准逮捕10人:
1.尚福奎,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科技术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2.郑建华,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李金刚,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周炳义,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吕学增,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刘文成,刘官屯煤矿通风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李启新,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尚知国,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
10.朱文友,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5人:
1.李春民,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安全科科长。
2.荆志祥,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纪检委员。
3.张新民,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综合科科长、党支部书记。
4.白春华,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副局长。
5.张国安,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局长。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
1.董子友,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姚满忠,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分工负责刘官屯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谷孝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国,开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委委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宏秋,开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王洪胜,原开平区区委书记(2006年6月14日已免去其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现工作待分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矿主出境外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玉祥,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协调处副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董广俊,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树立,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张羽,唐山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张耀华,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6年9月30日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移送司法机关4人:
1.张洪学,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李国君,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朱文彪,个体矿主。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杨胜利,个体经商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给予党纪处分3人:
1.何汇东,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翟子波,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给予撤职处分。
3.纪俊祥,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处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
依法实施关闭。
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二、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4月29日16时20分,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1万元。
(一)矿井概况
瓦窑堡镇煤矿属私营股份制煤矿。该矿现有的3个立井均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井田边界外,为违法生产矿井。该矿2005年核定的生产能力3万吨/年,而2005年全矿生产原煤68994.8吨,2006年1-4月份生产原煤23810.4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矿井通风系统混乱,设施不完善,副井系统风量严重不足,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导致三号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瓦窑堡镇煤矿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混乱;严重超能力生产,劳动组织混乱。
二是瓦窑堡镇政府对辖区内煤矿监管不力,未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等问题,对所属机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子长县、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瓦窑堡镇煤矿监管不力,有关人员工作失职。
四是子长县、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外建井问题,对所属矿产办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失察。
五是子长县、延安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所属职能部门违规审批问题失察。
六是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瓦窑堡镇煤矿安全监察不力。在审查、验收《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和对瓦窑堡镇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把关不严。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3人。其中:
1.石向阳,瓦窑堡镇煤矿副井瓦检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郝连行,瓦窑堡镇煤矿股东、法人代表、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
3.吴小征,中共党员,瓦窑堡镇煤矿股东、子长县电力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2003年开始在瓦窑堡镇煤矿入股,2005年在国家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时,虽然主动登记上报撤股,但还参与对该矿的管理,为矿上购买火工品,并组织分配等,实际是明撤暗持。
4.吴海源,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矿产办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
5.贾胜强,中共党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县人大代表。涉嫌滥用职权罪。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人。其中:
1.李建社,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县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子长县人大代表资格。
2.杨永春,子长县瓦窑堡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孙合家,中共党员,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薛志明,中共党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钞中东,中共党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子长县政协常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罢免其县政协常委职务。
6.杨继武,子长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市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7.孙杰,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杨晓鹤,中共党员,延安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徐文岳,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10.郝宝仓,延安市政府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1.常增随,中共党员,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12.南胜利,中共党员,铜川煤矿设计院子长设计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没收瓦窑堡镇煤矿全部违法所得2110.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110.7万元。
吊销瓦窑堡镇煤矿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陕西德诚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评价人员在2005年为瓦窑堡镇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时,明知该矿存在5号煤和3号煤两套生产系统,存在图与实际不符、界外建井、违法开采等问题,仍出具该矿没有问题的证明材料。依法取消陕西德诚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资质,并按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三、重庆市“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利民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宇通客车途经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39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公运利民公司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企业,为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实行单车承包经营方式,全部车辆以公司名义购置,购车款和客运车辆指标费由车主出资。对车主实行“定额上缴、超收自留、欠收自负”的经济责任制,车主按合同约定向公司一次性交纳“责任车辆安全及财产保证金”,按月定额缴纳“经营经济指标费”。
肇事驾驶人吕富华,男,31岁,小学文化,有大型客车准驾证和从事旅客运输(大客)、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吕富华曾于2006年3月31日凌晨驾驶渝B41067客车在重庆市五桂路水口合药厂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第八支队认定,吕富华和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吕富华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条件下,驾驶大客车进入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后轮出现向左侧滑,因处置不当,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坏护栏,坠落引桥下,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运营车辆“以包代管”,没有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公运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对利民公司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安全工作机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
四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运输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肇事车辆驾驶人吕富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
1.吕嘉,事故车辆承包人吕建国的代理人、驾驶人。没有认真履行承包代理人的责任,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聘用吕富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杨宗义,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张焘,公运利民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进行处理(应解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4.张雷,公运利民公司董事长。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造成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其中:
1.汤传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曾祥普,1994年至2006年6月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委会主任;2006年6月后任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陈炜,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干警,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陈炜在处理吕富华“3.31”重大交通事故时,当时扣留了吕富华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但在没有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于2006年4月4日私自将肇事车辆发还吕富华营运。弄虚作假,擅自将事故档案中的放车时间改写为2006年5月1日,使之与送达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复印件时间相吻合,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4.何平,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对陈炜违规私自将渝B41067客车放行,擅自改写事故档案的错误行为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处理
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四、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11月5日11时38分,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13.03万元。
(一)矿井概况
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煤公司)的前身为轩岗矿务局,成立于1954年。2002年1月进入政策性关闭破产法律程序,同年6月由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整体收购,重组改制成立轩煤公司。现该公司有刘家梁矿、焦家寨矿、梨园河矿和六亩地矿四对生产矿井。
焦家寨煤矿是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轩煤公司。属高瓦斯矿井。该矿证照齐全有效。2005年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2006年1-10月份生产原煤116万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51108进风掘进巷,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由于瓦斯—电不闭锁,在未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的情况下,违章送电、送风;距巷口630m处的动力电缆两通接线盒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焦家寨煤矿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混乱,突出表现在机电管理、送风和瓦斯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51108掘进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报警,虽进行了治理但一直未彻底消除隐患,工作面停电、停风后,工人经常不撤离,且在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情况下重新送电;事发当天,51108进风掘进工作面曾三次停电,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和有关值班领导等均没有采取措施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此外,该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状况。
二是轩岗煤电公司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焦家寨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混乱、机电管理混乱、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焦家寨煤矿掘进二队队长高继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人:
1.王治光,焦家寨煤矿掘进二队机电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张进德,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通风调度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郭建邦,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生产调度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人。其中:
1.郎全红,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俊怀,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万怀,焦家寨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4.郝焕金,焦家寨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罗如明,轩煤公司机电处处长、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王宝宝,中共党员,轩煤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卢国梁,中共党员,轩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煤集团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吊销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并免去轩煤公司总经理职务。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
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暂扣焦家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焦家寨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煤集团负责监督焦家寨煤矿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愈期验收不合格,应依法实施关闭。

五、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11月25日16时55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0万元。
一、矿井概况
昌源煤矿属个体私营企业。2003年7月开始筹建。2004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2005年12月,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昌源煤矿。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矿原煤产量为45927.4吨,其中二号井41527.4吨。此次事故发生在昌源煤矿二号井。
2006年1月,该矿因手续不全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为关闭矿井。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昌源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昌源煤矿二号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矿井无正规设计,采掘布置混乱;矿井漏风严重,串联通风,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
二是后所镇煤炭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手续不全却违规向该矿下发开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上报置换保留该矿,且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富源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昌源煤矿违反停建指令多次打开密闭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监管不力。曲靖市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同意置换保留该矿,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
三是富源县、后所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昌源煤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开工建设,却未对昌源煤矿进行查处和取缔。富源县、后所镇公安部门在昌源煤矿未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审核、批准该矿购买火工品。
四是后所镇人民政府未能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富源县人民政府对县煤炭工业局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富源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昌源煤矿未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完整的相关用电资料情况下违规批准供电。
六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三室在未到矿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下达对昌源煤矿的现场处理决定书。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2人。其中:
1.严帮汝,昌源煤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黄买权,昌源煤矿二号井投资人、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蒋成辉,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4.敖成壁,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其中:
1.肖焕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职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董默,中共党员,富源县煤炭工业局中安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永家,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副书记、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徐尤坤,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孙家奇,富源县林业局党总支书记。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安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明知富源县关闭矿井情况呈报表中遣散职工花名册、矿井建设投入统计表以及关闭井口前后照片是伪造的,却在关闭矿井情况呈报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王绍江,中共党员,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胡永海,中共党员,富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火工品审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袁常德,富源县后所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陈金林,富源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彭志能,富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张浩兴,中共党员,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没收昌源煤矿违法所得734.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3674万元。
依法关闭昌源煤矿。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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