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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承包者的死亡应如何处理?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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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省某地一个承包水库的人,在捕鱼的时候落水淹死,请问:
1.该事故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畴?
2.该事故按最近的国务院第493号令,应由谁负责组织调查?
湖南 任 意
任先生:
来函收悉。
你所提出的问题,关于承包水库的生产活动,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范围。
1.水库中承包者承包的是生产活动,应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其安全生产既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同时,还要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该起事故仅造成承包者个人的死亡,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事故的范围。
所以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要求,该起事故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调查,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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