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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王立忠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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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5月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规定》的修订较全面,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措施,都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新《规定》的实施,必将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修订背景

  2006年,安全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和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原《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原《规定》中尾矿库分级监管划分与实际不相适应,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实施对一等、二等、三等大型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导致大型尾矿库安全监管失控。二是原《规定》未规定尾矿库试运行时间,造成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迟迟不能发挥作用,给尾矿库安全运行埋下隐患。三是原《规定》未对尾矿回采、尾矿库库址等作出相应规定。四是原《规定》对尾矿库闭库安全规定不严。五是原《规定》未对安全监督作出相应规定。

  目前,全国尾矿库有1万1900多座,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至关重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规定》修订主要包括: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库址、试运行时间、勘探等单位资质、防汛、闭库、尾矿回采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

  原《规定》规定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尽管该条款比较明确、具体,但没有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实际情况是尾矿库主要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管,加之各省的实际情况不同,尾矿库数量、分布不一样,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规定较为合理。为此,新《规定》调整为: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原《规定》未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出要求。新《规定》增加了下列内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勘探等单位的资质

  原《规定》对尾矿库的勘探等单位资质要求比较笼统,本次修订对尾矿库的勘探等单位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库址选择

  原《规定》没有对尾矿库库址选择进行规定,鉴于有关尾矿库库址标准正在研究制订,况且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难以实现统一的标准,新《规定》要求“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尾矿库试运行时间

  原《规定》未对尾矿库试运行时间进行规定。为了防止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脱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新《规定》要求“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尾矿回采

  原《规定》未对尾矿回采作出专门规定。随着矿产资源的再利用,尾矿回采越来越多,对尾矿回采安全监管十分必要。为此,新《规定》要求: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库闭库

  为提前做好尾矿库闭库的准备和审查把关工作,《规定》明确“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对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作出规定。

  尾矿库防汛

  为加强尾矿库的防汛、度汛工作,确保尾矿库在汛期的安全,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监督管理

  为强化《规定》的执行,《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章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尾矿库监督检查档案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的行政处罚,新《规定》不再重复。同时,根据规章设置行政处罚的权限,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重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中担负着常重要的职责。下一步,将着重开展7项工作。

  狠抓建章立制

  目前,我国尾矿库安全管理和监督领域的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仅在《规定》中,就在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规定》,出台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生产技术等专业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尽管近年来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477座危、险、病库尚未得到治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地区和各尾矿库企业应突出预防为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已查出的1477座危、险、病库,坚决完成2011年治理1000座以上危、险、病库的任务。同时,要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严防汛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狠抓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地区应以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同时,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工作相结合,推动尾矿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确保按期完成达标任务。

  狠抓依法行政

  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加强“三同时”和行政许可工作,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把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竣工验收关和发证关,加强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将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淘汰出局。

  狠抓机制创新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突出特点是监管环节多、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监管内容专业技术性强,如果仍然仅靠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实际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创新适合市场经济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内在要求的更为有效的监管机制,重点抓好分级监管、分类监管、联合执法、激励约束、政绩考核等方面的创新,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狠抓技术进步

  新《规定》第八条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尾矿库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尾矿库企业在工艺、技术、装备、设施方面的改善,2011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要达到50%以上。

  狠抓协作配合

  尾矿库安全监管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涉及部门多,除安监部门外,还直接涉及发展改革、国土、环保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各地区应专门研究建立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具有操作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相互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编辑 韩 颖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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