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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安全监察学科的现状与发展(七)

安全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知识讲座
作者:河南理工大学能源学院 景国勋 杨玉中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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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的程序与手段

  安全监察分为一般性监察与专门性监察。一般性监察是依照安全生产政策与法规,对企业进行的全面监督和检查。专门性监察是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按照专门规范进行的定时定项的监督和检查。

  安全监察活动的一般程序,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制定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目的和任务;查阅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了解被查单位的工艺流程、工艺条件、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要点;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和实施方法、步骤;编制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挑选和训练监察人员。

  实施监察。安全监察员进入企业后出示《监察员证》,说明来意,要求企业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检查。检查时,可根据企业工艺流程,按照检查表逐项检查,对关键环节不得遗漏。检查方法主要是现场直观察看和简易测量,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图纸、资料和自检记录。检查结果应填写专用的检查记录单,一份交企业,一份交监察机构备查。在现场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要求企业立即处理。对重要问题,应向监察机构汇报,建议立案调查。

  纠正违章。对经过立案调查的违章行为,安全监察机构可采取下列纠正措施和步骤:确认违章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意见通知书》,通知企业在限期内解决,监督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意见通知书》,检查整改结果。

  检查整改结果。当监察机构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时,该项监察活动即可结束。办案人应整理结案材料,归卷销案。如企业不采纳监察意见,继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监察机构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强迫其改正违章行为。

  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经济处罚;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操作证”等;指令企业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设备或隐患部分停止生产或封闭。对具有上述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或法人,可提请有关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封闭。以上处罚,可单独给予,也可合并给予。

  行政诉讼。当受处罚企业对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处罚裁决仍然不服时,这就需要诉诸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安全生产监察手段有以下3种。

  整改指令书。当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虽能危及安全,但并非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害时,为减少对生产的影响和确保安全,可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禁止作业。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可能时,可下令禁止作业,撤出人员。

  经济处罚。对明知不改,有禁不止和其他方面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责任者可采取处罚的手段。对玩忽职守、盲目蛮干、屡教不改者应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的特征、原则及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具有如下显著的法律特征: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绝对不能想罚就罚,不想罚就不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对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只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是以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的,没有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行为,就不应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行政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性比较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则应给予刑事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于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一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并不取决于安全生产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与否,而直接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单方决定,而这种处罚裁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必须依法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与事实都要向社会公开,只有将行政处罚的全部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公正的实现,它是公正原则的保障。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给予处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达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

  保障权利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到行政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

  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问题。处罚过轻,就不能起到处罚的作用;而处罚过重,则会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达不到制裁和教育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

  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是法律上的两种责任追究形式,虽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应严格区分二者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确立这项原则,目的是为了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同时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对国家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而免除其对其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是要求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事实。必须把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违法单位和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生产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等尽可能调查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者缩小的材料作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

  二是要求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处罚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误。

  三是要求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事实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在违法事实性质的认定上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地依法加以判断和定性。

  四是要求处罚恰当。处罚恰当就是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违反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合适恰当、轻重适度的行政处罚。

  五是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处罚案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处罚对象的合法权限,提高行政处罚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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