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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回家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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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节前外省某县一位经销商驾车来我厂采购农机配件,我厂招用不久的农民工张某听说家乡来人,回老家过节心切,没有和厂里打招呼,就私自搭便车离厂。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张某受重伤。
请问,能否认定张某为工伤?
赵迎春

赵迎春女士:
来函收悉。
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工作场所及住地之间的路途,而不是指职工过节回老家的路途,因此,该职工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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