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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改六大变化

作者:何 兵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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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9日,台湾行政当局通过了《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正草案(修正名称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并将提请台湾立法当局审议。

修法背景

  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自1974年4月16日公布施行,并于1991年整体修订后,至今20年未有大幅修正。鉴于台湾产业结构改变,劳工已面临过劳、精神压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的职业疾病危害,尤其近几年石油化工等高危工作场所发生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社会大众关注与不安。同时,国际上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也有很大进步,值得借鉴。现行《劳工安全卫生法》最初以适用于一般工厂或工程为基础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已经难以满足随时代与环境变迁而产生的需求,非常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台湾行政当局劳工委员会在其网站(http://www.cla.gov.tw)上公布了《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正草案总说明》和《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解读了修法的内容和要求。此次修法将从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建立机械、设备及化学品源头管理机制,健全职业病预防体系、强化劳动者身心健康保护,强化高风险行业风险评估监督机制及提高违法行为处罚,促进安全卫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建立三方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6个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应法律制度。

主要修改内容

  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范围

  为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享有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法律名称从《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正草案第二、四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所有行业,保障对象从原有的670万“劳工”(受雇从事工作并获得工资者)增加到1067万“工作者”(劳工、自营劳动者及其它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或监督从事劳动的人员,如志愿者、职业训练学员等)。

  建立机械、设备及化学品源头管理机制

  修正草案第五条规定:雇主雇佣劳工从事工作,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备或措施,使劳工免于遭受职业灾害;机械、设备、器具、原料、材料等对象的设计、制造或进口者,及工程的设计或施工者,应在设计、制造、进口或施工规划阶段实施风险评估,防止在使用或工程施工时发生职业灾害。

  修正草案第七条至第九条要求,机械、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列入型式验证的机械、设备及器具,应委托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认定的验证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或劳动检查机构应对公告列入型式验证的产品进行抽验及市场查验。

  修正草案第十、十一、十三、十四条规定了雇主和危险化学品的制造者、进口者或供应者应承担标示、制作清单、提供安全数据表及采取警示标识方面的义务,并要求实施劳动者健康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程度采取分级管理;建立新化学物质、管制性化学品及优先管理化学品的评估、许可、报备查等管理机制。

  健全职业病预防体系

  为保护劳工身心健康,修正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雇主应有必要的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并就重复性作业等引起的危害、异常工作负荷(轮班、夜班、长时间工作等)促发的疾病、职场暴力等事项的预防,及遭受职业灾害的伤病劳工返回岗位等,妥善安排并采取必要措施。

  修正草案第十二条要求,雇主应确保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暴露低于容许暴露标准,并对工作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通报主管机关备查,并向工会或劳工代表说明。

  修正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将劳工健康检查结果通报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备查;健康检查异常者,应由医护人员提供健康指导,对于经医师评估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雇主应采纳医师建议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并采取健康管理措施;雇用劳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应雇用或特约医护人员办理健康管理、职业病预防及健康促进等劳工健康保护事项。

  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要求,疑似罹患职业病或遭受职场暴力的劳动者,应向雇主、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申诉;雇主不得对其有解雇、调职或其它不利待遇。

  强化风险评估监督机制

  修正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业,及从事制造、处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规定的量以上的工作场所,应定期实施风险评估;其报告应报请劳动检查机构审核。未在期限届满前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该工作场所工作。

  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经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规定的事故,雇主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急救、抢救等措施,并进行调查、分析及制作记录;危险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或建筑工程发生倒塌、崩塌,雇主应于8小时内报告劳动检查机构。

  修正草案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的内容,是配合此次修法新增和修正的条文,对罚则条款进行的修正,特别是对一些重大违法事项加重了处罚力度,并建立了公布事故单位负责人名称等处罚。

  促进安全卫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

  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为提升雇主及劳动者的安全卫生知识,促进职业安全卫生文化发展,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制定奖励或补助办法,鼓励有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从事此方面的工作;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制定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鉴于职业安全卫生技术非常专业,用人单位可能因规模小、风险特殊或专业能力不足等,无法达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目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应邀请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认定的顾问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技术辅导。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规定该产业的类别、条件、服务范围、管理等事项,以作为安全卫生专业人员及相关技术产业的发展依据。

  建立三方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

  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聘请劳、资、政三方代表及学者专家,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咨询会,研议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并提出建议。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应根据其单位规模、性质,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并设置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及自动检查。达一定规模以上或高风险行业的工作场所,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进行访查,并对管理绩效良好的工作场所进行表彰。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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