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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安”为先

作者:张伟民 陈剑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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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16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沙河子村一户村民在拆除自家旧房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

  2011年4月11日,毗邻北京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一在建楼盘工地内的临时建筑在拆除时坍塌,造成5死8伤。

  2011年5月11日,辽宁省兴城市绿园小区一拆迁公司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

  ……

  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屡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不但使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受到严重损失,也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悔恨和遗憾,严重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的任务越来越重,在新建、扩建、改建的过程中,旧有建筑物的拆除工程量越来越大,拆除难度也越来越高,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且伤亡率随着拆迁量的增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根据近几年发生的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结合实际,分析原因,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以期旧城改造中的施工安全与经济效益得到同步提高。

隐患四伏的旧建筑

  旧房拆除基本分为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一般情况下,目前多采取人工拆除的方式,以求充分利用旧房的残值,提高经济效益。

  拆除旧房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这主要表现在旧房拆除工程难度大。一是拆除人员不了解房屋结构特点。大量的被拆除物是危旧房,构筑物年久失修,材料老化,超载负荷,承重能力降低,有的结构已变形或断裂等等,给房屋拆除工程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且,由于极大部分旧房工程的图纸和资料不全,地上地下管线密集,拆除施工环境复杂,危险程度高。

  二是旧房的多样性。从房屋结构上看,有泥木、砖木、砖混、框架等多种结构;从建造年份看,有远有近;从房屋高度看,有单层也有高层。年久失修的房屋很容易动一牵十,出现连锁反应。

  三是有些房屋建筑在施工时偷工减料,这就给后续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如:钢筋混凝土柱子一击即破,钢筋数量仅达标准的1/3;混凝土标号不足,经受不住4级地震;施工队伍无施工资质——像这样“全身是病”的建筑,本身就是“催命房”。

混乱无序的拆旧市场

  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

  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全国每5起因房屋拆除引发的三级以上事故中,就有3起是属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的情况。由于企业没有相应的资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懂房屋拆除技术及程序,不懂安全技术及管理,而是凭主观直觉对旧房危房“乱拆”。具体表现在违法发包、承包、转包,或在无拆除方案、无技术及安全交底,以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组织,违规拆除,或存在“以料代工”“以料抵款”的现象,担心被拆的构、配件损坏,不能变卖,冒险拆除、违章作业。

  违反拆除程序,或采取了错误的拆除方法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最繁华的小西门商贸区,一家拆楼公司竟然用火烧方法拆除一幢6层楼房。他们先用圆木取代支撑高楼的水泥底柱,再在圆木周围堆满洒上柴油的木柴,然后点火将圆木烧断,让大楼失去支撑而倒塌。经过一番火烧烟熏之后,大楼慢慢倾斜在15°左右时就不动了,给该地段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违规野蛮作业

  有些拆除人员在高空拆构件时往往手扔脚踹,造成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的事故伤害;有些电工在拆线时不将电闸关闭,带电操作,造成触电死亡;有的工地为抢进度,不考虑人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迫使施工方冒险作业,如在酷暑天气下,进行规模施工,形成安全隐患。

  另外,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拆除工程规避了政府的安全监管、检查,给事故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或不实行招、投标制度,或假招、投标,或走过场,致使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埋下事故隐患。没有实行拆除工程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旁站式”监理,致使拆除方在没有拆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拆除。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不完善的管理机制

  目前,一些城市的旧房拆除工程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松懈,导致工作不到位、管理上有漏洞、措施上落实不彻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安全生产制度形同虚设

  鉴于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频发,近年来,国家及各省、市级监管部门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如: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于2007年针对房屋拆除工作专门出台的《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都对施工企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但是,有些企业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取得各类许可证,往往将制度挂在墙上、文件写在纸上、措施说在嘴上,而真正做起来却是另一番景象。企业领导片面追求施工速度、经济效益,将安全生产制度抛之脑后,施工人员由于未接受过安全培训,导致安全意识十分淡薄。这样一来,发生事故就不足为奇了。

  监督检查走过场

  监督检查工作更多的是不到位、不深、不细,走走过场,使多数施工现场检查流于形式。有道是检查团未到,可电话早已先行,这种“蜻蜓点水”式的检查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奖惩机制不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多行业、多部门进行有力配合。然而,某些地方和行业各自为政的现象很令人无所适从。政出多门,其弊端显而易见。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以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为例。目前,全省17个市,每年施工面积达1.4亿m2,有6万多个工程在建项目,可负责17个市的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只有一个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有当地政府予以全额的、正当的财政拨款,而其余的16个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的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却是参差不齐,五花八门。这些现实工作中的问题都会严重制约当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此外,还有的地区对拆房许可证的发放、工商企业对拆房单位注册登记情况的审查、拆房队伍资格的审查、拆房工地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拆房纠纷和投诉的管理、拆房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拆房工程的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始终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程序。

安全拆除的建议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事故多发的行业。拆除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为防范拆除安全事故,特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加强资质管理

  《建筑法》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具备安全保证条件。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也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由此可见,政府和社会各方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的重视。拆房施工单位应具有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严格杜绝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需要变更施工队伍时,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严格招投标

  拆除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职责分明、内容完整的合同。合同中除写明拆除范围、建筑面积、拆除单价、拆除期限外,还应根据拆除面积大小向招标人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一旦发现工地有伤亡事故,就要没收该项押金。明确双方不得肢解工程或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将拆除工程进行转包。避免了以前靠关系、无资质、根本不懂拆房工作的人进行承包的现象。

  实行备案制度

  拆迁人和拆房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开始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与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

  强化安全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施工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分析、总结,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尤其是使承包人对安全生产给予足够重视,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其掌握生产规则要领。严格做到“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防患于未然。

  落实监督职责

  工程监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无论工程规模大小,都要认真对待,一抓到底,逐项检查,逐一核对,加强对拆除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有危险因素或措施不到位,及时向承包人指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加大监管力度

  从目前来看,多数监管单位对于平时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主要以督促整改为主,很少给予企业经济行政处罚。为抓好施工质量,对无资质从事拆、建房活动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施工企业充分认识到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不加强管理,就会付出沉重代价。

  以人为本,重视投入

  企业要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安全经费落实到位,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既要提高拆屋进度和经济效益,更要保障人员安全。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

  旧房拆除工作虽然性质单一,但危险性大,如果忽视了有效管理,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拆除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形成上上下下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促进建筑业安全健康地发展。

  编辑 杨 璇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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