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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

作者:周谧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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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4日深夜,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绿汀路224号一处2层建筑内突然冒出火苗,烈焰迅速蔓延,瞬间吞没了整栋楼房。1时40分,台州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迅速出动60多名消防员和15辆消防车前往扑救,但大火还是造成了17人死亡、6人受伤。
这幢起火建筑为二层钢混框架结构,一层为13家临街商铺,二层有26间出租屋,出租屋中居住的多为外来务工人员。范非夫妇是一对活着逃出火场的幸免遇难者,仅有初中文化的范非回忆说:“当时烈火和浓烟到处都是,已无任何退路,我们先是蹲下吸了口气憋着,然后疯狂地往楼梯口跑,大概10多秒钟后,到了烟比较淡的地方。我们又继续吸了口气,就这样,憋一口气跑一段,直到街上。”范非介绍说,救了他们性命的是他无意听到的一句火灾逃生儿歌“家里起火不要怕,大人小孩顺地爬。”
但大多数人并没有这么幸运,由于缺乏逃生知识,再加上当时已经断电,受到火势惊吓的人们慌成一团,根本不知道哪里才是他们的逃生之路,在无头苍蝇般地乱跑后不久,更多的人被浓烟熏昏,倒在了二楼的通道上。消防部门清理火场时发现,有15人丧命二楼。
据警方调查,此次火灾过火商铺及出租屋14间,着火处是位于一层的服装百货店,店中堆满了服装、鞋、被褥和被面等易燃物品。起火后,火势迅速向四周扩散,先是东边毗邻的鞋店,然后是西边的超市。最终,整个楼房开始冒起浓烟,火势越来越猛烈。此外,这栋起火建筑位于一个新兴的开发区里,四周工厂遍布,和起火建筑紧挨着的是一个印刷厂,由于里面堆满了纸板和印刷的油墨,更加剧了火势蔓延,直接导致了灾情恶化。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三合一”场所特大火灾事故。近几年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三合一”场所(建筑)越来越多,相关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公安部消防局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至2006年,全国共发生“三合一” 场所(建筑)火灾2.2万起,造成441人死亡、761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8亿元。

“三合一”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合一”场所指集生产(经营)、储存、食宿为一体的场所。这些场所一般多集中在沿街商铺商店、家庭式作坊、中小型企业。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规模小、经营成本低、条件简陋、消防安全条件差,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往往是火灾多发的场所。这类场所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
有些“三合一”场所内从事的主要是印染、纺织、服装加工和家具生产等作业,着火和致灾因素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猛,不易扑救;有些“三合一”场所内生活、生产用电设备较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改动频繁,容易出现过载、断路、短路、电火花等现象,引发火灾;有些“三合一”场所内生活、生产用气不规范,用于生产的乙炔、液氯、液氧等气体和生活用的炉灶拥挤在一起,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
2.安全疏散通道不畅
“三合一”场所内大多拥挤混乱,人员密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堆放混乱。有时同一幢建筑,多家使用,用途不一,使用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有的分层设置车间、仓库、宿舍;有的搭建阁楼,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有的既是生产车间又是职工住宿和做饭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给紧急疏散带来极大困难。尤为严重的是,有些“三合一”场所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在一起生产生活,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有些“三合一”场所出于防盗等原因,窗户上设置了防盗网,出口处设置了卷闸门、铁栅门,一旦发生火灾,受困人员成了名副其实的“笼中之鸟”。

3.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低
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该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未有特定限制和要求,导致大部分“三合一”场所在经营、储存与住宿上未进行防火分隔。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在建造或租赁厂房后,不经过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厂房改宿舍,车库改仓库,改建、扩建完毕后又不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即投入使用,导致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低。尤为严重的是,有些“三合一”场所用可燃材料分隔墙壁、吊顶,有的甚至在简易木阁楼和木夹层内住宿。这样的建筑一旦失火,极易导致屋毁人亡。
4.消防安全意识差
有些“三合一”场所业主缺乏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麻木不仁或视而不见、心存侥幸,认为门面房面积小,建筑物情况都在视野范围内,一旦发生事故,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有些“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对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常识,认为不会发生火灾,或者发生火灾后有能力、有时间逃生。发生事故后,往往事与愿违。

“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治理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现状是长期积累形成的痼疾,短期内不易根治。针对“三合一”场所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不仅要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还要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整治关闭力度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违反消防法规,设置在居民住宅或出租房等建筑物内,且场所耐火等级低,场所内未设置消防设施,场所周围无防火间距,未设置或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三合一”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对设置在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建筑物内的“三合一”场所,应责令其将生产、储存、住宿不同功能区域有效分离,逾期没有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对场所室内消防安全出口数量、高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疏散通道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被损坏,或未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或存在其他突出消防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不改的,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搬迁。
在强化行政执法的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行政指导,在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对违反其他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应运用行政执法的职能给予监督、制止;对尚无法律依据而又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应运用行政指导的职能给予规劝、引导。

2.加强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三合一”场所业主消防安全责任制,使其逐步树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意识,帮助其完善、健全消防安全保障机制,购置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同时,要加强外来人员相关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用工单位出资或由房产公司投资建造外来务工人员宿舍楼(亦称打工楼),这样既能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以及社会治安问题,也可给务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定、整洁的生活环境。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三合一”场所业主和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其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编辑 余茂君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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