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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结合 推进工伤保险持续发展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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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不平凡的一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实施;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性法律,为推动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4月22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原规定必须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改为鼓励企业自愿参加。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作出部署,规定了具体工作时间表。

  2011年7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工伤保险部门的负责人齐聚一堂,探讨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如何做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新条例 扩面与服务并重

  条例实施两项重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介绍了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的新进展。胡晓义介绍说:《社会保险法》和新的《条例》颁布后,部里陆续制定和修订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为一法一条例的顺利实施细化了政策措施。今年上半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截至6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亿6 827万人,其中农民工6 555万人。此外,各地还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部分省市还探索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胡晓义指出,2011年是工伤保险事业大发展的一年,工伤保险工作要抓住扩面和服务两个重点。其中,下半年的扩面工作,要充分运用《社会保险法》赋予的强制手段,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保工作,一是集中抓好事业单位参保。按照新《条例》扩大的制度覆盖范围,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切实有效办法,力争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社会组织参保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集中抓好矿山、建筑企业参保。抓住新修订的《建筑法》和《煤炭法》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的契机,大力推进两类高风险企业的依法强制参保,力求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各地还要继续大力推进各类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努力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在如何做好服务方面,胡晓义解释说,工伤保险不仅为工伤职工提供现金补贴,而且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服务,以促使重返就业。社会越是发展进步,工伤者对自身生活质量和对公共机构服务水准的要求就越高。各级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机构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针对工伤职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提供方便、快捷,更具人性化、个性化的专项服务。要按照实现精确管理的要求,加强服务的规范化建设,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努力做到对每个人、每一种风险、每一个时段的每一种状态实施精确管理。

  新旧条例的衔接政策

  会上,各地工伤保险部门负责人针对新旧条例的衔接问题交流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认为,新条例的实施,扩大了参保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简化了工作流程,给广大参保职工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填补了一部分政策空白。在上半年的实施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定义;二是关于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工伤基金如何赔偿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双赔上;三是关于事业单位参保的执行问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提出,工伤保险工作还存在部分需要破解的问题。一是新修订的条例中一些内容在执行上的具体化,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收入来源标准确认、工伤保险关系能否转移;二是工伤预防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三是工伤康复“先鉴定后康复”的原则应在立法中明确,工伤康复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规范标准还需进一步修改;四是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压力增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刘梅说:“《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颁布后,部里除集中力量出台了一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还对各地在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中,反映的政策问题和需要部里明确的政策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经过分析研究,我们准备争取通过4种途径加以解决。一是在已经颁布的《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二是在已经颁布或已列入部立法计划的部颁规章中解决;三是通过高法正在研究拟定的新《条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四是通过制定《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来解决。”

老工伤 重在资金落实

  第一位的重点任务

  对于老工伤问题的解决,2011年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胡晓义部长认为,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系统向国务院作出承诺的一项政治任务,是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位的重点任务。

  187万老工伤纳入统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鲁士海介绍了这次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的范围。相比较过去定义的老工伤人员,这次的政策一是扩大了人员的范围,不再仅限于1至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而是所有老工伤职工(包括无等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二是企业范围扩大,不仅将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还要统筹解决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三是时间范围扩大,这次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从2004年的时间段延长到2009年底前的调查统计人数,这样实际上是企业截至目前的所有老工伤人员都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截至6月底,已有187万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了统筹,占调查摸底总数(322万)的57.9%。

  解决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资金筹集是解决好“老工伤”问题的关键环节,各地在解决老工伤问题过程中,积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老工伤”纳入统筹所需资金。如辽宁省对全省需纳入统筹管理的人员情况及所需资金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省财政厅、国资委和监察厅进行沟通协调,落实老工伤人员法定各项待遇。黑龙江省多方筹集资金,一是确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是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可根据其纳入老工伤人员情况,一次性趸缴部分资金,将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三是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同级政府投入资金解决。

“十二五”工伤保险3指标

  2011年作为我国“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对工伤保险工作确定的主要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保障项目比较齐全,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标准体系;以人为本、规范便捷的管理服务体系。

  胡晓义具体介绍了为完成上述目标而细化的3类指标:一是规模性指标,到2015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2.1亿人;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研究解决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障问题。二是质量性指标,包括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就业岗位的比例。三是工程性指标,包括加强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建设,实现分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 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

  胡晓义还提出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新要求。他指出,工伤保险要最终实现对城乡各类职业人群的全覆盖。有3类群体是重点推进覆盖的对象:一是现行法规政策已有规定、但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人群,特别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较少参保,事业单位参保率也还比较低,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二是现行制度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群体,主要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随着前述职业风险类型可能出现的变化,他们的保障问题将会逐渐突出。目前最集中的反映是公安民警等高风险部门工伤医疗费没有制度性安排,社会对公平性的呼声也比较强烈,需要抓紧研究推动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三是按照制度建设目标,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其职业劳动者也应包括在覆盖范围之内,但目前基本是空白,安全防范意识也比较弱,所以其职业风险程度有可能逐步超过城镇。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地区的应参保用人单位参保,保障这些单位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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