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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漫画 赵顺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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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对于新条例实施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作出了解答。

配套实施细则

“这次条例实质性的修改有24处,占原来条例1/3以上,作了大幅度的增加和调整,因此,实施新条例,第一件事就是完善政策规章。”陈刚开门见山。
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配套出台的还有3个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陈刚具体介绍说,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这次重点做了死亡待遇的调整,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做了大幅度提高,变成了全国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我们对非法用工单位的死亡赔偿标准也做了两项调整,一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跟新条例里参保职工的工亡补助金基数标准保持一致,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第2项是对其他的如丧葬补助金和长期的抚恤金,因为非法用工单位都是一次性赔偿,在这里就规定了10倍的标准。加起来计算,非法用工单位如果造成工人的死亡,要按照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来进行补偿。这样大幅度提高了非法用工单位造成伤亡职工的抚恤、丧葬补偿标准,与参保的工亡职工的待遇衔接上,较好的保障了这部分职工遗属、家属的合法权益。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办法》,陈刚解释说,这是针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在用人单位参保问题上出现的新情况,授权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部门来制定的。按照条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资总额参保,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们国家整个在工业化过程中,有些行业管理还不规范,如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在小型矿山和餐饮服务业的小企业,劳动力流动率非常高,工资总额很难计算的,由此造成这几个行业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这次专门制定了这个办法,就是要让这些行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到工伤保险里来。”陈刚介绍说。有了这个办法,可以分不同的行业,如建筑行业按照项目造价计算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小矿山可以按照吨矿的工资含量来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服务业的农民工,尤其像餐饮、住宿这类企业,可以用营业面积的方式来核算用工人数,再确定缴费费率,采取多种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规定可以让很多从事苦、脏、累型工作、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参加到工伤保险里来。我算算账,大概会影响到3000万人以上。”
为了配合新条例的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管理办法等,对提供给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服务,做出程序性、规范性的规定,保证条例能够及时、规范地得到落实。对于工伤康复工作,要在原来两个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的技术标准。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新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对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较大改动,如将工伤认定缩短为15日等,特别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范围,把因非机动车、火车、轨道交通工具、轮渡造成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操作上如何处理,陈刚对此进行了一番解释。
首先,如何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由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叫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是说,人跟人相撞不算工伤,人跟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相撞才可以算工伤。”
其次 ,以前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认定为工伤,都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以后自行车和行人撞了,没有意见书,怎么办?陈刚认为,如果非机动车出现的伤害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出现场处理意见书,所以这也要宣传,告诉职工如果出现这种伤害,要报交警处理,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交警出具证明。
第三,这次修改后的条例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最重要的改变,就是虽然扩大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认定范围,但是也做了一些限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应由主管道路交通的部门出具证明。陈刚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你是主要责任,不认定工伤。还有醉酒驾车肯定不算,因为一旦喝了酒,造成交通事故,即使本人也受了伤害,交警判断作为主要责任者,也不能算工伤。这点确确实实要引起大家注意。”此外,像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闯红灯等几种情形,也因属于驾驶车辆人的主要责任,依据新的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刚总结说:“新条例作出这一条认定条件的修订,在某种程度上覆盖面扩大了,但是条件限制也严格了,排除了很多原来主要责任情形。这样的修改,使得法规更具有引导性,鼓励人们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上路就要守规。像喝了酒还开车这种带有主观故意行为,明知会伤人,还去做,不仅给个人,也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行为,都不能得到社会保险体系的保障。实际上这一条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排除条款提醒人们,上下班途中大家要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免道路交通伤害,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工伤预防

工伤待遇、工伤康复、工伤预防,共同组成工伤保险的完整体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对于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第一个问题就是提的比例是多少,用在哪里,怎么管这笔钱。陈刚介绍说:“在中国通过工伤保险来做工伤预防,还是一个试点阶段。实际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试点。人力资源部确定了3个省,12个城市,主要是广东、海南、河南的12个城市在做试点。这些地方已经在工伤保险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上做了很多探索。”作为起步阶段,陈刚认为,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不一定太高,使用的项目也不一定太多。着重抓好试点,定好制度,做好规范,把这些工作完成,才能全面推进这项工伤预防工作。“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工伤预防费用的支出,说明工伤预防优先这个理念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得到体现。确确实实通过工伤预防工作会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这是非常有利的。”陈刚很肯定地说。
工伤预防费具体都能用在哪些方面,陈刚介绍说,现在试点地区主要用在安全宣传和培训上,有些试点地区还对从事尘毒等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的时候,用预防费给予一些补助,还有对安全生产做得好、工伤事故率降低的企业给予奖励,还有用于企业劳动保护、降低工伤事故的科研项目的支持,以及帮助企业定期对企业尘毒危害做安全检测,利于企业掌握一些数据后降低尘毒危害等。陈刚特别强调这些都是在试点的做法,全国目前尚没有特别规范的办法。所以,从全国范围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会先确定一些最基本项目,然后再逐步扩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在抓紧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准备配合财政、安监、卫生有关部门,开展调研,进行论证,及早出台工伤预防费的办法。

宣传与培训

“条例的实施,首先要做好宣传。”对于2011年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陈刚认为宣传工作必不可少。要做到家喻户晓,职工人人皆知,尤其是农民工都应该普遍了解这个条例。“现在从有些机构的调查看,知道自己参加工伤保险或知道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大概也就占33%,也就是1/3的人。很多人出了工伤,不知道该找什么机关,走什么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觉得宣传非常重要。”陈刚一再强调,不仅对职工的宣传,还有对用人单位宣传,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一方面员工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能得到很大程度的分散。所以,对员工、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都是有利的。
陈刚指出,条例的实施,要求对参与工伤保险工作的各类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这是工伤认定机构的下一步工作。对这次条例的24处修改内容,会随后涉及了大量的标准、规定需要重新制订,也涉及了认定、鉴定、经办机构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的问题,所以要让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工作人员都了解《工伤保险条例》新的规定,而且熟悉配套的法规规章,才能在执行中把握住《工伤保险条例》新的规定和规范。“争取在2011年上半年,把所有从事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培训一遍。”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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