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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时话维权

作者:陈世俊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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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将至,笔者又想起发生在去年的一件与妇女维权有关的事。
记得2006年4月9日,新华社曾发过一则关于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矿难的消息,其中披露“事故发生时有14人在井下作业,其中有6名女工。事发后有5人逃生,其中有2名女工。死亡与失踪的9名矿工中,共有4名女工。”请注意,这次矿难时,井下有6名女工在作业,其中,4名女工死亡或失踪,另2名侥幸逃生。令人费解的是,消息披露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事未引起公众的应有关注!而今,思前想后,觉得有必要往事重提,为妇女维权说几句未必“管用”的话。
关于禁止女工下矿作业,国家法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这些规定是10余年前颁布的国家大法。不仅在中国,国际劳工组织第45号公约(1935年)也曾规定:“女工,不管年龄如何,一律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为什么直到2006年,仍有人胆敢无视法律、藐视妇女劳动权利而依然让妇女从事已被法律禁止的矿山井下劳动,导致女工死于非命?
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这是国家考虑到女工的特殊生理特点和矿下特殊作业环境,为保护女工身心健康安全而专设的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像东塘煤矿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据同一报道称,当地用女工下矿劳动“不止一个矿”,而且“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令人瞠目。对此,笔者有如下感想。
其一,违法绝非仅是法制观念淡薄。客观讲,有的矿山管理者有可能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懂法,尤其在偏远地区。但是,大多数不是这样。一些矿主,为攫取最大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且置有关法律于不顾,可想法律法规在这些人心目中所占位置到底如何。换言之,劳动法律到了置若罔闻、任由人践踏的地步,这到底是法治的羸弱和疏漏,还是有的矿主职业道德的沦丧,抑或二者兼有之?笔者查阅了几部相关法律,其中,保护妇女的条款赫然纸上,然而,违反后该当如何处治却无一处明确规定,这一疏漏是否给了肆意妄为者可乘之机?
其二,此举绝非仅是胆大妄为之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毋庸置疑的真理,可是,在中国居然有人亵渎法律,将法律玩于股掌,这种人可谓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他们敢于挑战法律的威严和神圣,除了“要钱不要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邪念作祟外,恐怕也别有所依。笔者浏览2006年7月20日《南方周末》一篇题为《非法矿没保护伞是干不下去的》的短文,文中在谈到对非法煤矿治理的原因时讲道,“真实的原因、阻力不仅是几千个非法矿主,而是背后的干部啊,每个非法的矿没有十个八个基层党政干部和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保护伞,它是干不下去的。”真是一语中的、一针见血。我想,“非法”的内涵不啻采煤,也应包括非法让女工下矿劳动。在某些矿主眼里,有了某些官员或执法工作人员作保护伞,非法不再非法,进而非法既是合法。无须讳言,如若不是某些官员、管理人员姑息,为虎作伥,女工权益、矿工权益乃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维护。
眼下的当务之急,应是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包括女工权益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权益,让法律这把利剑真的成为权杖。这就需要一切有良知的领导者、管理者、劳动者,冲破思想阻力和人为障碍,向一切无视法律的人与事进行抗争。笔者坚信,当人们真的敢于直面法律之时,就是女工权益和劳动者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之日。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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