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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中心医院“12·15”火灾事故责任人被处理

作者:本刊讯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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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006年11月下旬,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省安监局根据监察部《关于吉林辽源“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12·15”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2005年12月15日,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这起事故被确认为责任事故。事故中,涉嫌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吉林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以及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明明、总务科科长赵永刚等14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辽源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金窗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刘英阁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马兴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心医院保卫科科长刘成玉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张新功,防火监督员李成、殷晓春行政记过处分。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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