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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暴力』为『依法』

作者:刘 瑜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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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了劳动者为讨要工资而上演“跳楼(桥)秀”的闹剧,更有人为了实现维权而不惜使用暴力。2005年2月,湖南省永兴县的农民黄运财因其子工伤赔偿纠纷被法院错判(他的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法院一审仅判其获赔1.6万余元),后黄运财用爆炸物炸死法院审判法官。在这些维权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的问题。我们在对这些不当维权方式进行评判的同时,也应对当前的劳动者维权困难的现状进行反思。劳动者步履维艰的维权境遇应能折射出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的一些地方是多么的苍白无力。渠道的不畅,维权成本的昂贵,易造成受伤害者怨气的堆积,从而挫伤了他们通过法律维权的主观能动性,并导致了一些悲剧的发生。对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劳动者维权难的危害,并从法律角度及早建立健全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援助机制。
  具体建议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加大“普法”的力度,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劳动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不仅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面,还要突出实效,通过“普法”形式的多样性,培育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品,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使得广大劳动群众不仅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法律权利,而且还了解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渠道和途径,从而提高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来维权的意识,避免极端维权方式的再次出现。
  二是加强劳动者维权渠道建设,建立多种便民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权渠道的便捷与否,也是促使劳动群众选择理性维权即法律维权的关键因素。中国自古就有老百姓怕上告的习俗,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百姓上告的成本太高,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不一定有结果,老百姓多半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因此,有的就自认倒霉,有的就暴力抗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建立多种便民有效的维权渠道,使劳动群众乐于通过理性方式去维权,如近来我们政府开展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大信访”“大接待”等活动,不仅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而且也确实促使不少劳动群众实现了维权。
  三是建立先行代偿机制,给予受害者及时有效的经济援助。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在或已经受到伤害的,我们可借鉴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经验,即由有关机关,如保险机构或基金对他们先行经济援助,在保险机构或基金给予其必要救助的同时,可由救助机构接受受害者的委托代为追偿,从而减少受害者维权的艰辛和痛苦。
  四是从严执法,确保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当前,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少地区执行得还不到位,用工不上保险,不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劳动防护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对此,我们应加强执法建设,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实,不仅可确保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可避免再出现“群众受害、老板跑路、政府埋单”的怪现象。
  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使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和公正执法。对于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在履行监督和维权职能时出现的失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我们必须从严惩处,除了追究有关失职部门及人员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外,还应增加要求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罚,这样可促使我们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敢轻率地做出失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出现一些劳动群众痛苦的维权之事,减少民怨的产生。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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