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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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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国内外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分析表明,操作失误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须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作业。世界各国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我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考核发证也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截至2007年底,我国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达409万人。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
(1)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检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按章作业。
(3)定期复审。质检部门一般每2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一次。
(4)监督检查。各级质检部门对违规用人单位和违法作业人员予以查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主要有哪些?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主要有: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
(4)《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1]38号);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6);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06);
(7)《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2-2006);
(8)《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06);
(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D6001-2006);
(10)《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05);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哪些种类?
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11个种类,共42种人员,详见下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6项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是否划分级别,限制作业范围?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2种情况,一是不分级,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等3种人员。二是对42种人员中其余39种作业人员划分级别、限制作业范围。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考试科目和合格标准如何确定?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科目一般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项,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检部门指定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试工作,一般由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质检部门的培训机构承担。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有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聘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聘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持证作业人员在履行雇(聘)用手续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3)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12.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哪些情形?
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以下情形: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第(1)(2)(3)(4)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第(2)(3)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3.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应受处罚?
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2)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3)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lwl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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