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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8)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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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气瓶有哪些?
答:气瓶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属于特殊的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充装单位实际上是气瓶的使用单位。气瓶充装环节本身事故多发,而且违规充装还会导致气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因此,对气瓶充装活动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气瓶包括: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类气瓶。这一规定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中的气瓶范围一致。
由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管,所以这些场所使用的气瓶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但煤矿矿井中使用的气瓶(如呼吸用气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对于灭火用气瓶,在灭火、储存时均承受压力的气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对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气瓶不纳入监察的范围。
盛装制冷剂的气瓶,符合规定参数的,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2.国家对气瓶充装活动实施哪些强制性管理制度?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制度: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监部门的许可;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向气体用户提供气瓶;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气瓶定期检验的送检工作;
(4)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如何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什么样的气瓶不予登记?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的规定,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气瓶使用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1)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2)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章修理、改造的气瓶;
(3)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4)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5)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6)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瓶。

4.什么是气瓶充装?气瓶充装活动对气瓶安全有何影响?
答:气瓶的充装是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在各类气瓶内的生产过程。在我国,气瓶充装单位即是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气体经营企业。
我国现有气瓶约1.32亿只,每年发生的气瓶事故约占特种设备事故数量的6%。气瓶事故主要发生在充装环节,事故原因包括混装、错装和过量充装以及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等。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由充装单位将气体盛装在气瓶内向用户销售。充装单位所进行的气瓶充装活动对消除气瓶事故的原因、确保气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是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环节。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6.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标志颜色的涂敷工作;
(2)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向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气体和气瓶的知识与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6)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7)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7.如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制度?
答:气瓶充装许可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立的,气瓶充装单位应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许可的实施机关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8.气瓶充装的工作质量应当达到哪些基本要求?
答:(1)充装前、后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外观检验,包括: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等项目。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各项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2)充装工作应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a.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b.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流速符合规定;
c.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d.液化气瓶充装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e.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f.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g.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9.在遵守气瓶充装许可制度方面,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基本规定?
答:(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3)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4)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气瓶充装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对许可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等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许可资格: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充装。
(2)人员资格:检查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质量体系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充装活动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4)资源条件:检查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充装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5)气瓶管理: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救援预案:检查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和人员。

1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气瓶运输应当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答:气瓶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气瓶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3)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4)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6)运输企业应制订事故应急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能正确处理。

13.气瓶储存应当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答:气瓶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对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5)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14.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哪些安全要求?
答:(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5.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核准工作中的受理和审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16.在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瓶,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每4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YSP-50型,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7)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17.气瓶使用多少时间后应当报废?
答: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按报废处理;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钢质焊接气瓶,以及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钢质焊接气瓶,按报废处理;对于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达15年的应报废。当汽车报废时,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同时报废。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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