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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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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职工郑某曾在1978年6月10日工作时,被钢筋将右脚跟穿透,负伤后工厂将郑某送到附近的部队医院治疗。郑某住院两个多月后出院,之后也陆陆续续开了一些药。负伤当时没有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2000年9月,郑某从我单位退休。近日,郑某因右脚麻木、疼痛,下地走路不便,要求旧伤治疗。
我单位一直参加地方工伤保险。在此,请问:对于退休职工的工伤复发治疗,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费用由谁承担?
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贵单位退休职工旧伤复发的治疗问题,首先,应由相关医院依据职工当年工伤的诊疗情况,查明现在伤病情况是否为工伤复发。若确诊为复发,则该职工的治疗仍按工伤处理。作为1978年发生工伤的职工,若退休前的治疗一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则退休后旧伤复发的治疗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退休前治疗由企业负担,则现在治疗仍由企业负担。
施倚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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