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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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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渔业、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渔业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现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范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农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为确保“两会”、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落实责任,深入排查治理

各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要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渔业船舶和农业机械所有人、渔业和农机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各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及个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三、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安全措施

各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治理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做到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管执法相结合,与“平安渔业”、“平安农机”创建相结合,与加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相结合。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控,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渔业行业要重点做好渔船、渔港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排查治理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情况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农机行业隐患排查要突出拖拉机违法行为治理、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行为治理、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重点。

四、强化监督检查,深化整治效果

各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反复抓、抓反复。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巩固整治效果。要健全重大隐患防控机制,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边整改、边产生。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产生的原因和症结,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适时开展检查督察。

五、加强宣传发动,做好总结工作

各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隐患治理年”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和资料。各省级渔业、农机主管部门请于3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渔业、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材料,12月1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农业部渔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附 件:1.渔业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2.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2008年2月21日

附件1:
渔业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对象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渔港、航标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至4月)
1.结合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项经费。
2.对2007年排查出且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结合渔船检验、进出渔港签证和安全防范工作等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开展春季出海作业渔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结合“护渔2008”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海上和停港渔船隐患排查和治理。
2.组织进行渔港安全设施完好和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3.利用休渔期,集中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渔船的船东和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渔船船东和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职业安全技能。
4.结合各地开展的渔船救生及通信设备配备工作,组织渔民开展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等安全演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强秋冬季低温、多风等气候条件下渔船出海生产编队、海上遇险自救互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治理隐患。
2.以海区渔政局为单位,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情况检查,系统梳理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附件2:
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对象

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
(三)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有明显降低。
(四)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
(六)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是否制订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至4月)
1.对2007年已经排查出且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2.围绕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年初目标责任落实等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工作,开展宣传发动,落实生产单位和安全监理机构责任。
3.组织实施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审验工作,结合检审验工作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做好春耕备耕农机安全教育、检查,开展南方地区冰雪灾区机库栅、维修、储油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确保机具、设施的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和春季农机安全生产。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三夏”期间的农机安全监管。检查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投入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从事跨区作业的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驾驶操作技术培训;检查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长距离转移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一主题,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
3.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发动农机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和农机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生产、培训、安全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联合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拖拉机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强秋冬季作业机具安全技术检验,保障参与作业的各类机具的安全状态。检查重点生产单位、主要生产区域、重要农作物农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2.指导督促做好“十一”黄金周和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农业机械通行量大的农村路段的检查力度,查处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对作业高峰时段和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检查,确保秋冬季农忙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落实秋冬季农机行驶作业防雾、防滑、防冻裂等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3.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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