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剪断“严不起来”的根子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保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全国“两会”业已落幕。这一次,“民生”已从一个曾经让人感觉有些陌生、敬畏的词,演变成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流行词。而有这么16个字,在人们心中,已经跟“民生”脐带相连,那就是:“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生命至上。”这16个字,是原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的。
明眼人发现,今年“两会”上,华建敏在参加山西代表团的审议时,还是围绕一个中心:发展经济要稳定,保持稳定要安全。他说,要“推进现代化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搞好安全生产”。
不必忌讳,在一些人心中,已经把山西与事故联系起来,尤其是煤矿事故。从2006年大同左云“5·18”事故,到2007年临汾蒲邓煤矿“5·5”事故、大同左云胡泉沟煤矿“9·19”事故,再到临汾“12·5”事故,2008年又发生了“1·20”事故,一个接一个。2007年,山西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9起,其中最令人震惊的无疑是山西洪洞“12·5”矿难,105人丧生于该事故,它不仅是我国2007年唯一的一起百人以上的事故,而且调查结果显示,该矿“六证齐全”,却又“五毒俱全”。
围绕这起事故,2月24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山西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别重大矿难公判大会”,万人冒雪旁听宣判。被告单位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名被告人被判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判处罚金1亿8520万元。
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同时处以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元的罚金,事故单位被处以近2亿元的巨额罚金,这样一个包含着天文数字的刑事判决,不仅严厉惩罚了罪犯,而且足以令其“伤筋动骨”,乃至是“倾家荡产”。
这一回,法律的“利剑”得以绽露锋芒。

历史将永远铭记


“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那些不负责任、唯利是图的违法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对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以教育。”2月24日的公判大会上,新到任的临汾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志杰说。
近年来,不法矿主及个别地方监管人员一直在挑战人们的承受极限。仅说这两年山西的矿难,一个接一个,而且惊人地相似:都是非法盗采,都是弄虚作假,都是管理混乱,都是瞒报或者迟报,都是事故后逃匿,都是不防爆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在井下拉煤。如出一辙。
发生“12·5”矿难的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为60余万t,价值总额为1.4亿余元;该公司从黑市购买炸药,私自设立有5个存放非法火工品的炸药库;该公司为达到偷税的目的,故意做虚假纳税申报,2005年至2007年11月共偷税900余万元……
“尽管迟到,正义并没有长久缺席;尽管1.8亿余元的‘超级罚单’及17名相关责任人的获刑远不足以补偿105条生命,我们还是感到些许安慰。历史将永远铭记这百感交集的时刻……”这是2月27日一名网友在新浪网上发表的对山西临汾“12·5”事故案判决的感言。2月24日判决结果一公布,一时间社会舆论沸腾,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次正义的宣判,进一步表明了党和政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漠视安全、唯利是图、草菅人命者,必自食恶果。
2月26日,就此案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专门做客中国网,回答网友提问。黄毅表示:“12·5”案的判处非常有力,向社会发出了一个很好的信号,我们对此表示非常赞赏和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只要触犯法律,我们就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基层安监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次判决感慨不已。陕西省富平县安监局局长李旭杰认为:“此案处罚力度大,手段硬,为我们基层安监工作树立了标杆,体现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就是要严惩不贷。”黑龙江省勃利县安监局局长张凤得说:“这次判决无论是刑期还是罚款金额,都是国内安全生产历史上判罚最重的一次,是对安监人员‘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极大鼓舞”。福建省长汀县安监局局长张彩前说:“作为安监人员,我们要思考、要守护、要担责,不仅我们要努力,而且要唤起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不能再让安全成为生命的一种奢求!”

把事故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12·5”事故的重判,绝不是一个“突发事件”,它是随着法制的健全、人民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步步推进,水到渠成的。
首先,正如黄毅在2月26日就“12·5”矿难公判回答网友提问时所说,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全有法可依的。只不过对这次矿难的宣判,遵从了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
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刑法修正案(六)》对原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了4处修改,大大加大了刑罚力度。“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二是明确了定罪标准,比如“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如何认定等;三是特别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2007年4月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着重问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落实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细化了依据该条例进行罚款处罚的量罚标准。
2007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2月20日,中纪委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是党的最高纪检机关针对某个特定方面的工作所发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已构成符合国情的包括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法制系统。
这些,都令人感叹“好雨知时节”。
这还不止。为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提高办案效率,2007年9月,国务院批复建立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7年底,国务院安委办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迅速组织针对2005年以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目的只有一个——及时把事故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2008年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透露:2007年,国务院调查组查处结案特别重大事故8起,处理225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38人。各地按照职责权限做好事故查处工作。截至2007年12月末,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查处的2006年以来发生的事故已结案2707起,追究刑事责任214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849人,行政处罚4665人。

担心这些监察能否落实到位


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仍向媒体表示:“在监管框架基本搭建完整之后,我们很担心,中纪委也很担心,这些监管能否到位。”
实际上,这些担心绝不是多余的。
山西左云:舆论哗然后的重审
2006年5月18日,山西大同市左云县一家煤矿发生透水,56名矿工遇难。12月26日,12名政府工作人员被提起公诉,其中包括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乡长、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以及当地国土、安监部门的数名干部。一审宣判:12人中的9人被判处缓刑,其余3人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轻描淡写,舆论为之哗然。2007年2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表态:要进行重审,办成一个铁案。
“5·18”案重审后改判,其中张家场乡党委书记常瑞获刑3年(一审判刑2年、缓刑3年),乡人大主席团主席陈喜清获刑2年6个月(一审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乡长刘永鑫获刑12年(一审判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另有3名涉案官员在一审被释放后,下落不明。
黑龙江七台河:拖了2年,1月宣判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安委办督察组在黑龙江省督查时发现, 2005年导致171人死亡的七台河“11·27”特大矿难的11名犯罪嫌疑人还未处理。次日,媒体报道了此事。两天后,中央领导批示:“不能不了了之,也不能听之任之。”
11月23日,七台河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材料和卷宗移送新兴区检察院。11月27日至28日,新兴区检察院对11名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11月28日至30日,检察院向新兴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5日,新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事故煤矿原矿长马金光,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各处3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时,距离国务院安委办督察组过问此案刚好1个月。2年没办的事情,1个月就宣判了。但是我们困惑的是,督察组是临时的,那么多大大小小的案件,怎么可能都由他们一一过问呢?
山西临汾:事故多发后的“惩罚不够严”
2007年12月19日,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因洪洞“12·5”矿难被中共山西省委免去了临汾市委副书记职务。与此同时,他还被免去临汾市市长职务。
从2007年11月20日到12月5日的短短半个月内,临汾市连续发生了大宁公路垮塌、侯马汽车站坍塌、洪洞矿难3起生产安全事故。作为该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李天太难辞其咎。
临汾市2007年仅3月份就发生了3起矿难,共死亡32人。5月,又发生了死亡28人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为何事故多发?“12·5”矿难后,李天太作检讨时曾提到了“惩罚不够严”的问题。
其实,这3起事件并非个案。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率高达95.6%。

期待“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成为普世法则

关于矿难治理,李毅中曾不止一次地说过这样的狠话:“要让违法矿主倾家荡产”。应该说,这话之所以狠,不仅是因为在感官上让人觉得痛快,更在于它实际上切中了矿难治理的一个关键:要从源头上遏制矿难的发生,就必须大幅提高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和风险——一旦被追查,便要面临一生坐牢、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
无数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众多黑心矿主之所以一再漠视生产安全、不惜牺牲矿工生命进行疯狂开采,最根本的动力和背景无非“暴利”二字。正是受这样的动力驱使、刺激,他们才敢于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相关监管者才敢于与之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山西省临汾市此次针对洪洞“12·5”矿难进行的包含天价罚金的公开判决,应该说,不失为一个矿难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方面的示范——既是在处理追究“及时性”上的示范,更是在“严厉性”上的示范。缘此,我们也愿意进一步期待:这样的示范能“刷新”长期以来显得疲软、柔弱的矿难治理格局,使得今后的矿难乃至更广泛的安全生产领域中,“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成为一项普遍遵从的法治惯例。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要真正实现这样一种期待,不仅涉及具体的矿难治理,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配套。
下一步,究竟该如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呢?在2月1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举行的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上,李毅中对此作了系统阐释。他认为应从4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是检察机关早期介入。2005年7月山西忻州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瞒报,转移尸体,从那起事故检察机关就开始早期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处事故,至今已经两年多,今后要坚持。
二是要建立调查报告批复落实告知制度。要明文规定,限定时间告知事故调查处理批复落实情况,超过时间就违规,不能耽搁。
三是要激励、健全追究和沟通协调机制。2007年10月份已经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参加的6部门事故责任追究和沟通协调机制。
四是要跟踪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政府以后,事故调查即告结束,但是我们要跟踪了解,要在目前条例的基础上再往前走一步,要形成制度,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情况。
说到底,就是要用法律这把剪子,剪断“严不起来”的这个根子。(图片由张展提供) 编辑 余茂君

责任编辑:wll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没有相关信息!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