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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要依法行政

作者:孙兆贤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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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是关系到安全生产形势能否进一步好转的大问题。当前,虽然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指引下,依法行政向前迈出一大步,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不顺。铁路、民航、水利、交通、建设、电力等行业和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领域各自负责监管,监管信息不畅,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难以正常发挥。煤矿安全涉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行业管理等多头监管,业务交叉,降低了依法监管监察的效能。中编办已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但《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仍是卫生部门。将近50%的市、县(区)安全监管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作用和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
——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机制没有形成。首先是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着:重审批、轻监察;重检查形式、轻处罚整改;重行政手段、轻执法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其次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素质不高。安全监管队伍组建时间短,执法人员工作经验缺乏,对业务知识、执法程序不熟悉,致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主体错位、执法程序不到位、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调查取证不细致等现象。有些案件查证前未经立案审批;审批没有进行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不符合要求;调查取证缺乏针对性;行政处罚违法裁量,严重地影响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再次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技术装备跟不上。执法车辆、通讯工具严重不足,执法车的车型、式样、标识和监察人员着装没有统一规范;技术装备匮乏,实际工作中,靠的是凭经验看、听、摸、闻,没有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不足。如某省的4111人的安全监管队伍中,执法监察人员仅为3500人。全省有260多万个单位,平均每人要监管750个单位,按平均每2人每天检查2家企业计算,需4年时间才能检查一遍。而且,安全监管队伍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从上到下人员编制呈“倒金字塔”,一般市级机构15~30人,县级机构10~20人,执法监察机构编制在10人之内。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基础在基层,任务非常繁重,现有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甚至行政执法存在盲区。执法监察人员数量不足,监管力量有限和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矛盾突出,致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有些工作甚至呈现职责不清、无人负责的状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过时,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程序繁杂,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太小;《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委托执法、事故查处、行政处罚等方面急需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非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管、事故处理重伤认定和事故赔偿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亟待出台。
此外,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不合理。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将事故单位作为重点来查处,反将安全监管部门及安全监察人员作为查处重点。看他们是否到事故单位检查过,没有就是“失职”,去过就是“渎职”。这种情况负面影响严重,致使安全监察人员不敢或不愿去检查,存在很大的思想和精神压力。有些同志甚至包括家属对工作提心吊胆,有的同志因此调离队伍,严重影响着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理顺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从机构设置、部门性质、职责界定、人员选用等方面,对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改革,坚决避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在职能交叉和职能转移阶段的执法依据修订要及时跟上,确保各级安全监管的机构、编制、职能、人员、经费、装备“六到位”,确保适应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确保发挥综合监督管理和依法监管监察的双重作用。
各地应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各类高危企业的数量、规模、状况及产业发展趋势等情况,选配与其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充实法律专业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确保持证上岗执法。建立定期学习培训制度,抓好业务学习培训,加强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学习。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保证安全监管队伍的健康发展。建议各级政府加强资金投入,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技术装备水平。
二、严格依法监管,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组织力量,制订方案,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抓住典型案例,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罚的目的及结果是为了不罚和少罚。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一是依法查处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实际操控人;二是依法查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尤其是直接责任者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和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单位。四是依法查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法的重要环节。当前重点是完善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一是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是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三是行政复议制度;四是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制度;五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缺什么立什么和急用先立的原则,加快立法步伐,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河南省为例,当前重点是加快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尽快出台《河南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建议着手制订《河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制度》等省政府规章。
五、尽快建立起事故赔偿责任裁决机制
多年来,我们国家在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不论标准高低,普遍执行工伤工亡赔偿、补偿“无过错”原则。就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甚至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受害人,所享受的赔偿、补偿待遇也一样。这种情况有失公平,不利于调动职工预防事故、报告事故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树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权威地位。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颁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但事故责任追究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因此,建议建立事故赔偿责任裁决制度,将事故赔偿分为基本标准和浮动标准两个部分。在保障事故赔偿基本标准部分的基础上,由安全监管部门裁定单位和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根据责任所占比例大小,确定当事人或者工亡者家属应当享受的浮动标准。从业人员了解这种制度后,一方面将积极避免违章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会积极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裁决,有利于消除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而安全监管部门将在裁决中树立执法权威,更加有利于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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