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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两用楼须防大火

作者:查任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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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8层的温富大楼裙楼发生一起重大火灾,几分钟内,大火和滚滚浓烟致使21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
目前,商住两用楼在许多城市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少中小集镇也大量兴建了这种类型的建筑。这种楼一般底层至上面若干层为商铺,楼上居住。这种结构类型的大楼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尤其在发生事故时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据有关资料显示,许多城市的重大火灾事故都与商住两用楼有关,不少地方对商住两用楼怨声载道,北京市要求取消商住两用楼的呼声越来越高。香港作为国际大都市,商住两用楼较为普遍,由于频繁发生火灾事故,政府决定取消这种物业。广州市出台有关规定,禁止用商住两用楼或住宅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开公司必须租买写字楼或商铺。另据报道,部分发达国家根本不允许高层建筑有商住两用这种形式,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商住两用楼在不少国家被视为垃圾楼盘。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业的迅速升温,惜地如金的开发商们只有最大限度地从土地中获取利益,开发了不少商住两用楼。对于这样的楼盘,从整个行业来说既没有硬性规定,也没有强制措施,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商住两用楼也就成了开发商们的得意之笔。至于能否确保楼盘的安全,也就很少有人过问了。加上楼盘竣工后,产权单位、产权人以及楼盘的实际使用人的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对于如何加强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就不是哪一个单位或个人能够解决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各行其是,你经营,我办公;你出租,我居住,都不是一两家单位或个人能够左右的。一旦楼盘投入运营,等于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鉴于城市商住两用楼越来越多,以及商住两用楼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加强监督,积极协助商住两用楼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建立责任关系,进一步明确商住两用楼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责任人的行为,强化物业责任,增强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楼盘所有人和物业单位应加强横向联系,定期检查楼盘的防火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楼盘的安全监管,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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