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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5)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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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实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其中,对部分低级别许可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具体分级见下表: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有哪些内容?
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内容。按照许可形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和非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和采用非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等特点,可以分为以下3种:
(1)非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
(2)非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产品没有型式试验要求。
(3)采用型式试验方式取得许可,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审批、发证。
除上述基本程序包括的内容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还包括增项、变更、换证等内容。

3.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1)申请
各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均使用统一的申请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的样式及填写说明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外文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2)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两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3)产品试制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项目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项目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如果型式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4)型式试验
申请并受理的特种设备许可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型式试验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试验后,型式试验单位向制造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制造许可方式为采用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及型式试验证书报送受理机关。
(5)鉴定评审
对于不需要型式试验的产品,申请单位在试制产品完成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于需型式试验的产品,在型式试验合格后约请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在申请单位现场进行。
(6)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7)增项、变更与换证复查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的,按照相关许可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欲在许可期满后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制造许可程序办理换证复查。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4.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点是什么?哪些特种设备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是在特种设备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属于强制性检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现阶段,已经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现仅限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起重机械(现仅限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和升降机)。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除对特种设备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制造单位遵守制造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气瓶、压力管道元件按批)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制造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工作?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制造活动的监督,是针对特种设备制造活动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取谛非法制造,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二是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指定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单位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并对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检验机构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以及是否及时完成监督检验工作。四是对鉴定评审机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监督有哪些重点内容?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监督主要有如下内容:
(1) 监督制造单位是否履行了规定义务。
(2) 对制造单位重点检查以下事项,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①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制造产品的现象。
②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倒卖《制造许可证》的行为。
③是否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
④是否有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的情况。
⑤对于要求设计文件鉴定的特种设备,是否有使用未经鉴定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的行为。
⑥对于必须进行监督检验的产品,是否有拒绝或者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行为;是否有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现象。
⑦是否有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情况。
⑧制造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及时申报。
(3)除上述内容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应密切注视制造单位是否有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的情况;制造单位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且还要对监督检查、换证复查、监督检验等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的,制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进行型式试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如果其制造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而出厂,制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出厂文件?违反这一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上述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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