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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热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 陈 刚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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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6年发布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这一要求为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认真贯彻《纲要》,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一、 时代的发展要求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与农业社会不同,工业化采用了大规模的机器生产,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众多的伤残人员不仅给各自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也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应运而生,采取社会统筹的基金方式保障工伤人员的救治和家庭生活,形成了工业社会的一道安全网。德国、意大利等工业国家,在100多年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初期,仅仅是对工伤工人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固然可以保护工伤工人的基本生活,但无法减少工伤事故,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工人少受伤害。所以,在工业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中,工伤预防逐步发展起来。近些年来,对工伤工人的职业康复制度也建立起来,使工伤制度包含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3大功能。
工伤预防工作是通过对企业和工人的宣传、培训,通过各种改善工作条件的技术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企业注意安全生产,从生产源头上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以来,工伤事故大为减少,效果极为明显。同时,对已受伤的工人在救治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康复,促使大量的受伤工人在不同程度上恢复了生产能力,使很大一部分人重返工作岗位。目前,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成为国际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趋势。
上个世纪末,我国广州、南昌等城市已经开展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探索了一些经验。到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其中重要涵义就是要发展、建立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制度,造福于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二、 树立预防优先的指导思想,探索构建工伤预防工作机制
第一,研究、制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的风险和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从而激励和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预防工作。但是,从实践效果看,由于目前的费率档次少,费率差距小,在预防方面的作用不十分明显。
对此,我们已建立了专门的课题研究小组,正在进行调整方案的调研论证。调整的方向是增加费率档次,拉大费率之间差距,建立及时调整费率的机制,更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程度和事故严重程度,通过更科学的费率制度促进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
第二,完善法规,明确工伤预防的资金支出渠道。为保证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工伤预防费必须有稳定的开支渠道。从国际各国情况看,工伤预防费都是从工伤基金中支出的,支出比例一般为基金收入的5%~10%。目前,全国有10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批准,明确了开支渠道。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中央层面的法规,将工伤预防费支出纳入基金支出,以便在全国范围开展、推动工伤预防工作。目前,各有关部门已形成共识,工伤预防费支出已写入《社会保障法(草案)》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中,经立法程序通过后,即要全面启动。
第三,采用多种措施开展工作,构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联动的工作机制。工伤预防的工作内容包括:开展工伤预防的培训、宣传,增强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预防工伤的意识,减少工伤发生率;开展工伤预防科学研究活动,对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突出危害因素做专题研究,通过制订安全标准和安全规程,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工伤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建立评估指标,进行风险评价;通过调整费率等方法促进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积极推动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紧密协调的工作机制,交流企业工伤事故、安全状况评估、职业危害等信息,研究确定工伤预防的方向和任务,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 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及家庭生活,也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以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工伤康复就显得极为重要。20世纪初,西方各工业国家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工伤康复的作用,开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伤康复制度。我国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制度时间较短,工伤康复工作近些年只有几个城市作为试点,但缺乏比较成熟的工伤康复管理和技术标准、服务人员等,更缺乏工伤康复的专门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工伤康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已成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04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广东、江西、山东、河南、黑龙江等地确定了一些试点医院,积极推行工伤康复工作的综合试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正在开展的项目有:
第一、拟定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正在制定规划,争取在“十一五”期间,通过试点工作,完善政策和管理规范,为全面推开工伤康复工作培养人才。
第二、积极选定试点单位,集中开展康复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每个省市确定一二家医院作为试点单位,工伤康复先在试点医院进行,避免因标准、管理规范不完善而出现基金管理漏洞。目前已确定20多家试点单位。
第三、制定工伤康复标准,完善相关政策。目前,已初步拟定了工伤康复诊疗项目标准和医院服务标准,有关工伤职工康复后再就业扶持政策也在拟定之中。(本文图片由孙智提供)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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