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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十则

作者:《劳动保护》杂志社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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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本刊讯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等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总要求坚决纠正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

本刊讯 2007年1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要求坚决制止、纠正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近期不但不借此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反而采取让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此,全总要求各级工会认真调查处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时坚决予以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绝不姑息。

交通部要求 严防公路工程盲目赶工期行为

本刊讯 2007年11月16日,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在全国公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在公路建设领域,如果盲目赶工期,将会受到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
“奋力赶工期,提前完成建设项目”,经常被一些主管工程建设项目的部门和领导视为主要工作目标和值得夸耀的业绩。交通部指出,合理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平原地区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不得少于2年,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不得少于3年。前一段时期,一些建设项目由于工期安排不合理或压缩工期,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惨重损失。
交通部为此要求各地,在公路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对盲目赶工期的地区和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不予拨付超出进度计划外的工程款;出现以长官意志压缩工期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坚决予以制止。交通部部管重点公路项目一经发现有盲目压缩工期现象,交通部将在全国通报,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纪委强调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

本刊讯(记者 余茂君) 2007年12月20日,中纪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说明。

《解释》共有10条,归纳、概括了安全生产领域10类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阻扰事故调查,干预中介评价、设备采购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证照,违规提供超量火工品的;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等以往容易“打擦边球”的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适用条文规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强调,《解释》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解释》,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召开

本刊讯(记者 晓讷) 2007年11月28~29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暨2007年学术年会在杭州市召开。
按照该协会《章程》规定,该协会的每届理事会任期为5年。2007年是第四届理事会的第五年,常务理事会主要讨论换届的有关工作,为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及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做好准备。会议主要审议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五届理事会组成方案和修改协会“章程”的报告等。
2007年学术年会的主题是“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保障职业安全健康”。
来自全国各地及协会分支机构的常务理事和政府机关、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李毅中质问为何未处理事故责任人

本刊讯 2007年11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黑龙江省督查安全生产工作时得知,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快2年了,移送司法机关的10多名事故责任人却仍未得到处理。
在曾经发生事故的井口,李毅中声音颤抖地说:“当年我就站在这里等待救护队员救出死难的矿工,心情非常沉痛。我是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责问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快2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27日,东风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导致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余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东风煤矿矿长马金光等11名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这些人在2005年12月13日已被警方刑拘,但2006年8月28日所有责任人全部被取保候审。李毅中过问该案后,所有责任人于2007年11月26日被再次刑拘,次日被逮捕。2007年12月15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11名矿难责任人提起公诉。

19家安全评价机构获得甲级资质证书

本刊讯(记者 余茂君) 2007年11月30日,部分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工作座谈会暨颁证仪式在京举办,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王显政强调,安全评价既属于源头管理,也是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获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和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好安全评价工作,切实发挥出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强化奠定基础。各相关部门和组织也要积极探索,建立评价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恶性竞争,规范安全评价行政许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建设。

中日两国政府间合作项目召开联合协调会议

本刊讯(通讯员 高建民) 2007年12月3日,中日两国政府间合作项目《加强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能力计划》联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联合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出席会议并讲话,日本驻华大使馆公使香川刚广到会并致辞。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柏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出席了会议。

该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代表中日两国政府于2006年10月25日正式签署,同年10月30日正式实施,该项目旨在提高中国安全生产能力。项目运行1年来,已提出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与标准体系研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建议研究报告和中国职业卫生监管完善建议;在宁波市和本溪市两个示范地区开展了“零事故”运动培训、事故案例研讨、企业联合检查等活动;满足呼吸防护面具检测需求的实验室正按照计划进行建设。

低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

本刊讯 2007年11月30日,国家煤监局发出通知,要求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
通知指出,11月份各地发生5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共造成66人死亡,教训十分深刻。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通知要求各省煤监机构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为重点的瓦斯治理监察活动。加强事故隐患治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计划、资金和治理期限。开展形式多样的监察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瓦斯先抽后采,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真正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而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矿井,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对应进行突出鉴定而未进行鉴定的矿井,要责令其按突出矿井管理,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低瓦斯矿井2007年年底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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