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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安全生产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作者:李锋杰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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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于《安全生产法》的主线。《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其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第三章,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法》实施3年多来,在保障从业人员权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给予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忽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于录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三级教育”,有的只是随便说几句“注意安全”的话,就让从业人员匆匆上岗了。从近年发生的事故来看,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事故的主要受害者,也多是事故的肇事者。其原因主要是企业主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总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培训可能也不会发生大的事故。同时,这样做还可减少培训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职工方面来看,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出来打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往往对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不高,对参加安全培训不积极,致使这些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不知道,对工作岗位上的危险因素不知情,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不掌握。若发生事故,不知所措,极易受到伤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拒绝强令冒险作业权 难落实

目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日益突出。在这种形势下,从业人员为找到1份工作已实属不易,为保住工作,不得不听从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同时,由于怕打击报复或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也不愿意或不知道去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由于没有职工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很难发现这些问题,更谈不上用法律去规范企业行为,致使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难以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难保证

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技措经费,在安全生产上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企业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在我国西部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大量使用老化、落后、淘汰的设备,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也还停留在凭经验管理的阶段,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往往以罚代管。职工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生命健康无法得到保证。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等事项 落实不到位

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安全产生法》的规定,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但从了解的情况看,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是由于目前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大,一些企业不愿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有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事项非常简单,甚至个别企业为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应承担责任的条款;三是由于《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的监察处罚等具体规定,使职工的这项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安全生产法》是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这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从以下6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
要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作为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教育,提高重视安全生产、重视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同时,要重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
其次,严格执法,加大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保障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装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督促企业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不准许生产,从源头上制止这些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严肃查处。
第三,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实行工伤保险,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采取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制裁,保障从业人员依法获得社会保险权利。
第四,提高伤亡事故的赔付标准。
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通过提高工伤赔付金额,增加企业的事故成本,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和职工权利保障,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尽快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
通过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加强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落实情况的监察,对侵犯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接受培训教育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等权利的企业,制定处罚办法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法可依,保证职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救助。
第六,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重要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督。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企业,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不顾工人死活,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通过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编辑 冯瑾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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