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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 控制 化解火灾

作者:公安部消防局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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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是可以预防的,火灾因素可以控制,火灾风险也可以化解,关键是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为此,我们要:
牢牢掌握同火灾斗争的主导权。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立案、销案、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和社会单位火灾自查自改制度。在政府领导下,行政主管、监管和执法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整改火灾隐患,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
发挥政府在公共消防安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消防安全是市场无法自行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代表者、执行者,必然成为这一公共产品的主导者和提供者。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消防安全建设的主导力量,明确安全职责,推进消防法治、消防力量、消防投入、消防科技、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快速发展。
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人民群众是预防火灾的决定性力量。消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已经深入人心,还将坚持不懈地推广下去;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多样文艺形式、所有宣传载体,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将消防安全纳入普法、科普活动和义务、学历、职业教育体系,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普遍掌握防灭火和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在消防安全上违反法律法规和科学规律的行为。
筑牢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坚固阵地。建立和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及消防保安组织为补充、群众性志愿和义务消防组织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在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全面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使之成为消防力量重要增长点;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全国重点镇和5万人口以上的建制镇普遍设立地方专职消防队;进一步巩固、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广泛建立城乡志愿、义务消防组织;运用市场机制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在警力、技术、装备、经费、适用法律等方面为公安消防部队参加各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可靠保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攻坚能力。
积极探索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具有创新性的对策重点。围绕建立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消防力量、基础设施、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与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法制、科技、教育、文化建设,培育消防社团和行业与社会中介组织、强化消防社会管理,建立以保险业等经济手段促进消防安全管理、调节火灾风险的机制。
只要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大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就一定能预防、控制、化解火灾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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