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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作者:赵旭生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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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1月发布的AQ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已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审批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等,进一步规范了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行为和程序。

标准的出台背景
我国将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3个等级,对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采取不同的瓦斯管理方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是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前提,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监察的依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确定,需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省级煤矿主管部门批准。近10年来,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主要是依据原煤炭行业标准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进行。但是,该标准的标龄已经长达10年,随着我国煤矿管理体系的改变,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其次,在鉴定实践中发现,原标准中存在的一些诸如判定指标及其量化、判定规则的细化和可操作性、标准内容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也对该标准提出了修订要求;同时,近年来,由于煤与瓦斯突出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国家高度重视,针对一些矿井存在的错误认识和原标准存在的不足,2005年3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等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编制了新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标准解决的主要问题
与MT637-1996相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完善了突出矿井鉴定和审批的程序
本标准明确提出了在突出矿井鉴定过程中,煤矿企业、鉴定机构和审批部门3个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要求煤炭企业在首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除了积极组织救援外,还应及时向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认真测定事故区域的瓦斯和风量等参数及其变化规律;及时委托鉴定并提交真实、可靠和完整的资料;准备鉴定所用设备、材料,密切配合鉴定工作。要求鉴定机构指派不少于2名具丰富有现场经验和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在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在进行有关参数测定的基础上,提出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出矿井的审批工作,省级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接受突出矿井的备案工作。
二、增加了鉴定用指标及其测定方法
鉴定依据在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和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突出吨煤瓦斯涌出量指标。增加该指标的原因是:第一,该指标是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中瓦斯涌出情况的具体和深化,使瓦斯涌出特征更具体和便于认定;第二,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是涌出的大量瓦斯使人员窒息或引发瓦斯爆炸。发生吨煤瓦斯涌出量大的瓦斯动力现象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样的矿井或煤层需要从严管理;第三,大量统计结果显示,相对于落煤、片帮等现象,煤与瓦斯突出现象的吨煤瓦斯涌出量一般都更大。
另外,在煤层突出危险性判定指标中,在原标准规定的单项指标外,增加了喷孔等突出预兆。这是因为,突出预兆是最直观、最能说明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的现象,而由于测定的误差以及地质因素的影响等原因,单项指标可能会存在误判的问题,增加预兆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误判。
除了增加判定指标外,该标准还通过引用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性附录等方式,为每种指标提供了具体的测定或认定方法,使得该标准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更规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标准还提出了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时测点的布置原则,规范了测点的代表性问题。
三、提出了突出煤量和瓦斯涌出量的计量方法
在突出矿井鉴定或突出特征参数记录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的突出煤量和瓦斯涌出量的计量方法标准,对于同一次突出,不同的人进行计量时,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研究结果,本标准分别给出了突出煤量和瓦斯涌出量计量的原则和计量方法,为规范和统一煤与瓦斯突出特征参数确定、准确计算突出吨煤瓦斯涌出量提供了计量标准。
四、明确了突出矿井的判定规则
本标准明确提出了在突出矿井鉴定中,三类指标的采用顺序及其临界值。鉴定时,最主要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突出吨煤瓦斯涌出量和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是辅助指标。只有当瓦斯动力现象的突出特征不明显时(即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特征还不能判断时),采用突出吨煤瓦斯涌出量指标判断,该指标达不到30m3/t或2倍煤层瓦斯含量时,就需要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判定。只有当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全部达到其临界值时,或者在采掘过程中出现过典型的突出预兆,即可判定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所有指标均达不到相应的判定标准时,可将测点代表范围内的煤层鉴定为无突出危险。当该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或垂深增加达到50m或采掘范围扩大至新的区域时,再重新委托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五、完善了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该标准不仅规定了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而且对鉴定报告的格式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增加了报告的编号(目的是为了便于统计新增的突出矿井数和查询),增加了鉴定人和审批人签字以及鉴定机构的公章,目的是明确责任,增加鉴定的严肃性和公证性。
六、其他
该标准还规定了委托鉴定报告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有些矿井在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很久才委托鉴定,现场可能已经破坏,难以实地勘查,此时需要将当时的情况详细说明。同时,该标准还对改变突出矿井性质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该标准还对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煤与二氧化碳等突出现象的鉴定给出了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目的是对我国存在的个别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进行鉴定时有规范可循。

标准实施要点
该标准的实施要点主要包括3个方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程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绝不仅是鉴定机构的工作,该标准也不仅是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炭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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