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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应急—不忘切尔诺贝利

作者:国家核应急办公室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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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核应急工作是在总结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教训,规范我国核电站建设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做好核应急工作,既是确保我国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核应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影响大、政治外交敏感度高。目前,我国大陆有浙江秦山、广东大亚湾、江苏田湾等3个核电基地共11台核电机组发电,总装机容量913万kW,约占整个电力装机容量的2%。近年来,放射性物质跨省运输活动逐年增加,广泛开展的核技术应用活动中放射源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鉴于核技术的敏感性和发生核事故后的重大政治、社会与心理影响,尤其是一旦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决定了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用核设施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形成了以核设施和所在地区为重点、协调有序的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编制了各级、各类核应急预案,建设了一批核应急基础设施,在开展公众信息沟通、培训、演习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核应急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之一,也是最早进行法制化管理的体系之一。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时,我国核电建设刚刚起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我国发展核电的方针不变,在切实落实“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的同时,应建立一套社会应急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同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召开特别会议,审议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与《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我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签字国。
各级核应急组织及专业队伍的适时建立为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为各核电厂的适时投产运行提供了切实保障。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奠定了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法制基础。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与核应急条例配套的核应急规章的制定工作,颁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等10多项部门规章及一批国家标准,形成了适用于核电厂的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目前,国家核应急办正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拟把应急管理工作扩展到所有核设施与核活动。
核应急响应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协调联动非常重要。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机制的核心就是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国家核应急预案》对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部门的核应急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磨合,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了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发改委建立了物资生产与储备制度,环保部门建立了应急辐射监测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放射病救治机制,军队制定了支援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预案。有关省与核设施单位都设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核应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显著特点之一是技术性强。在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的全过程中,需要有很多技术措施加以保证和技术手段予以支撑。多年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以科研攻关为先导,在堆芯损伤评价、事故源项、辐射监测、航空辐射监测、辐射损伤救治、公众社会心理应对、气象保障、剂量估算、地理信息、决策支持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
我们在多年的核应急管理工作中总结了以下经验。
一是适时建立健全核应急组织体系。在核设施建成首次装料前,秦山、大亚湾和田湾核电厂分别建立了核应急指挥部,核电厂所在的浙江、广东、江苏分别建立了省核应急委员会。199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1999年,第三届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成立,牵头部门为国防科工委(国家原子能机构),由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委、局、办组成。核设施较集中的四川、甘肃两省分别于2005年3月、8月建立了省核应急委员会。其他主要核设施单位也建立了各自的应急组织,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已起步。
二是结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建立协调联动的核应急运行机制。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家核应急预案》(第三版),它是国家25个专项预案之一。有关部门、有关省、各核设施单位都制定或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的过程,就是协调联动的应急运行机制建立的过程。应急预案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规定了有关单位的核应急职责,明确了应急情况下的指挥协调关系。
三是结合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核应急技术支持力量。我国已初步建成了国家、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所在省的核应急指挥中心,基础设施已投入运行;应急辐射监测、航空辐射监测、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和后果评价决策支持等专业技术支持力量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正在逐步实现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成员部门、有关省、核设施及技术后援单位的互通互联。公安、卫生、环保、气象和军队等部门的相关应急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核电厂及所在省的核应急指挥中心的设施水平和响应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为事故情况下正确指挥和有效救援提供了保障。
四是以核应急为依托,积极开展核反恐工作。
五是定期举行演习,不断提升核应急响应水平。近两年来,有关省核应急机构、主要核设施单位、承担有核应急救援任务的军队单位坚持开展核应急演习,举行了10多次不同规模的核应急演习。通过演习,较好地检验了各级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队伍的协同性。事实证明,演习是做好应急准备和保持响应能力的重要手段。
六是顺畅公众信息沟通与国际交流。
七是保持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妥善应对核辐射突发事件。近年来,各级核应急组织结合应急预案的修订,对内及时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成员部门、有关省、核设施单位等转发通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2005年5月英国核集团公司索普后处理厂管道破裂等6起事件,对外及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了山东济宁放射源超剂量照射等4起事件。针对核电厂乏燃料与核材料公路运输、核电厂应对强台风和设备故障,以及2006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保障等。近两年,6次启动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圆满履行了职责。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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