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推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作者:苏 志 来源: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2005年,卫生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并于200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对56家企业授予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称号。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卫生部2005年不完全统计,各地报告的尘肺病人累计已超过60万例,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每年发生200多起,上千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达上百亿元,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和问题主要是以下6个方面: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制度,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重视不够,执行不力。二是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突出表现在流动工人和农民工两类用工类型。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确立有效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以及患职业病后的诊断、治疗、康复等待遇得不到落实。三是地方政府的部门职责分工没有落实,使得国家难以全面真实地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以及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五是职业病防治能力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六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大,分布行业广,发病人数多以及多数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的特性,使得短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采取源头控制、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的策略。针对当前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重点放在强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切实、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等方面。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是企业的重要职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不仅直接地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的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了鼓励守法的用人单位做得更好,促进各类用人单位相互交流职业卫生管理经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并以此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提高。
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3个部门发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后,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也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整个活动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各地组织动员,企业自愿申报、省级初审推荐,来自全国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56家企业通过了国家组织的现场审查,经公示后被确定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这项活动的开展不仅评选出了一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好的企业,还成功地探索了不同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制和模式。
尽管参评企业来自不同行业,规模不同,职业危害的特点不同,采取的防治措施不尽相同,但有共同的特点:一是企业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企业管理的总体目标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二是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工艺、技术和材料,积极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三是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四是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机制;五是在建设现代化企业的过程中,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其重要内容,在引进主体工程时,不仅引进了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还引进了职业卫生的先进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这些企业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依靠科技进步、企业自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企业是能够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
从此次的评选活动中也可以看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各个地区开展得不平衡。本次活动有26个省市参加评选,还有5个省没有完全启动这项工作。在开展了此项活动的省份,多数省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建立了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的协调工作机制,在指导企业创建示范企业的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省还在本省内开展了省级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本省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但有的省市的工作还很被动,没有对企业进行指导。二是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在不同发展行业不平衡。从行业来看,存在职业危害的30多个行业,只有十几个参与了此项活动,尤其是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高风险行业参与此项活动的积极性不足。这说明行业主管、行业协会参与不够,还没有充分发挥行业的管理和自律职能。三是社会提供给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水平,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还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职业卫生监管的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006年4月24日,3个部委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仪式,公布获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会上,卫生部陈啸宏副部长指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是一项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因此,希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真正起到示范作用,真正成为行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排头兵、领头羊。
为进一步探索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我们正在研究,将示范企业评选与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对于职业卫生工作信誉度好的企业,政府应当予以扶持,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希望各行业部门充分履行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鼓励行业组织提出更高的要求,积极探索本行业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的具体标准。同时,积极总结、推广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这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抓职业病防治工作与抓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样,必须贯彻“打建并举”、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才能不断深化《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
编辑 赵静蕊
责任编辑:wangyu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加大职务犯罪追究力度
  • 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 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 培训的真谛
  • 风险管理借力“三驾马车”
  • 风险管理在现场强化
  • 安全管理从教育员工尊重自己做起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