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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9期有奖评刊反馈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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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 知错就改

“卷首语”中《把住这道防线》就像一面镜子,值得我们对照、反思、规范、纠正。这个看起来似乎人人皆知的道理,在现实中却被很多人忽视。不少矿山企业都有这种现象,职工把胶手套、口罩、安全靴、工作服等劳防用品卖给小贩或换取价值相当的生活日用品,在不少企业管理人员眼里早已司空见惯。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此,而在于缺少劳动防护对身体的潜在危害。加强劳防用品使用终端监管,就是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生命权,不是任何物品和金钱所能替代的。
近些年,为什么职业病患者在一片防护声中有增无减呢?至少说明,劳防用品在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一系列环节上存在着问题。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不是个别企业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职工和农民工为牟取蝇头小利不用或不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是非常错误的。何况有些企业劳防用品配备还很不完善,有的还以牺牲劳动者健康来换取眼前的低成本,若我们从业者自己再麻木不仁,那只能是雪上加霜。
山西垣曲读者 宋平俊
编辑:一些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滥用和无知,是安全管理环节的危险信号。没有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可能做到“不伤害自己”。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武器”,要做到“物尽其用”,不可弃置一旁或另作他用。

“维权难”的反思

读完《维权,为什么这么难》一文,在同情周昌明的同时,也让我对当前劳动者受伤害维权步履艰难的境遇有了更多的了解。周昌明的境遇折射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的一些地方是多么的苍白无力。维权渠道的不畅,维权成本的高昂,是受伤害者怨气堆积的成因,并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悲剧。前段时间频频发生的“跳楼秀”,以及发生在湖南的农民黄运财因其子工伤赔偿纠纷案被错判,而用爆炸物炸死法院法官的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让受伤害者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扭转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伤害事故高发的境况。
江苏南京读者 刘瑜
编辑:“维权难”的破解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制度保障,更需要我们的人民公仆“情为民所系”,对受伤害者的正义诉求和正当权益给予最大程度的回应和维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设备挖潜也要“安全第一”

挖潜是企业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管理手段,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又常常把设备挖潜当作挖潜增效的重心来抓,通过挖掘设备的潜在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产能最大化、效益最大化。但值得关注的是,许多企业在挖潜的过程中,常常为了追求产能和效益的最大化,忽视设备自身的安全问题。他们往往一味地让设备多出力,多干活,多创效,根本不顾及设备的运行状态、承受能力,更有的企业为完成挖潜指标,消减设备维修费用,延长大修周期,让设备“带病”作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设备运转一天就要磨损一天,疲劳一天,设备发生问题就很难避免。企业在进行设备挖潜时,要特别注意设备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不断改善和提高设备素质,增强设备性能;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达到延长设备大修周期和使用寿命的目的。我们应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挖潜,但不可忽视设备的内在状态,坚决不能让设备“带病”运转。
河北石家庄读者 刘红艳
编辑:设备挖潜可以视作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走的是“可持续发展”之路,任何急功近利式的“竭泽而渔”或“杀鸡取卵”行为,都是短视的,获取的是眼前的短期利益,损失的是潜在的长远利益。只顾超速生产而不顾设备的本质安全程度,也是一种蛮干行为,生产的进步应依靠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来实现。

更 正

1.P35,左栏倒数第8行,“活性碳”应为“活性炭”;
2.P67,左栏倒数第7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P83,左栏倒数第4行,“水慌”应为“水荒”。
特此更正,并向广大读者致歉。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参与评刊和指正错误。
编辑 宁 远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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